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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2.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疫情暴发以来,企业复工时间一再推迟。中小微企业自身生存空间相对狭窄,加之疫情影响,更是让中小微企业难上加难。 相似文献
43.
44.
45.
46.
俄罗斯联邦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反映国家的犯罪态势和预防犯罪的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刑事立法也被置于国际大背景中。侵害宪法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较为典型地诠释了俄罗斯当前人道主义导向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保护价值观的调整,突出了俄联邦刑事立法上法网严密、刑罚宽缓的特点,符合国际上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刑事政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其新旧更迭变化和发展也必然符合历史规律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相似文献
47.
杨楠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5):123-132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相似文献
48.
聂慧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33-40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在犯罪构成中,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任何犯罪行为必然危害到法益,从而,任何犯罪必然存在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目前,我国刑法学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危害结果是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且一切危害结果必须为主观故意所认识,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 相似文献
49.
洗钱犯罪及其控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晓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28-30
一 洗钱犯罪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关于洗钱犯罪的定义具有通说和特定说两种。洗钱犯罪的通说定义是 :明知是非法所得和非法收益 ,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并试图通过伪装使之合法化的特定行为。这当然是一种打破国界 ,为世界各国或针对所有洗钱犯罪通用的定义 ,故我们称其为通说。特定说是指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为本国专门规定的洗钱犯罪定义。如我国刑法第 191条第 1款为洗钱犯罪规定的定义是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特定行为。由此可见… 相似文献
50.
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兼论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3-8,17
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