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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高秦伟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89(2):48-51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公正程序规则,如何将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深入贯彻于各个部门行政领域成为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以及颁布统一行政程序法典需要解决的课题.社会保障行政随着中国政府关注民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那么如何使社会保障行政程序得以构建并符合法制化的目标呢,本文就此作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2.
当前“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述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湘刚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7,7(1):108-111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二条均将“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对土地以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理由与条件加以规定。尽管这两条宪法修正案只涉及土地与私有财产权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显示了这样一条法律原理,即:公权力对私人利益单方面克减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由此而形成的是一种公法关系,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任何公共利益之外的理由,对私人合法权益的单方性克减乃至剥夺都是非法的,由此引发出一个中国法学界日趋关心的话题:既然公共利益可以构成对私权克减的理由,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怎样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和相关概念的区别是什么?公共利益的行政法意义是什么?如何避免、克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非法损害私人利益的行为呢?由于宪法和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说明,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利益”问题,已经和必将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 相似文献
163.
本文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旧的<婚姻登记条例>之立法区别为视角,揭示了婚姻登记制度变革后面的行政法理念更新.认为,行政法由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迁移、权利自主与权力谦抑、行政的人性化与程序的正当化是决定婚姻登记制度变革的基本理论,也是引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创新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64.
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是指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进行的法律保护。完善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完备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形成。当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在执法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应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从执法上确立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执法原则,行政执法须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 相似文献
165.
我国行政法渊源理论在最近20年内几经变迁,但是对于成文法以外的非成文法形式绝口不提。近几年来,这些非成文法源在司法活动中和执法实践中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这些非成文法法源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有不可取代的地位,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为法源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且对相应的规制途径给出一个合理参考。 相似文献
166.
行政法是一个历史现象,行政法典制定既要以一定的历史积淀为基础,又要有新的超越。中国行政法蕴含着注重历史传承、行政法开放性、目标意识和问题应对、权威主导、实用理性、程序和实体和谐、行政法治中人民性等优良基因。传承优良基因有助于行政法典形成中国特色的概念系统和典则模式。在立法技术上,行政法优良基因入典要处理好本土资源与域外资源、行政法文化与行政法制度、行政法既有内容与行政法典中新内容、行政法中硬法与软法等诸种关系。 相似文献
167.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针对商户与消费者借助平台建立的平台交易,平台和商户分别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和所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类型独立申报并缴纳税款。该课税模式因忽视了平台对商户及交易产生的控制力与影响力,致使平台交易的增值税课税要素无法与其法律外观自洽,课税要素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受到减损。在私法层面,平台和商户属于商品和服务的共同销售者,二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之关系。因此,在税法层面,当平台对商户及交易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足以使平台交易在主体和客体方面皆不可分割时,平台的技术支持与商户的销售应构成一项合成给付。增值税法应明确,平台合成给付中,平台和商户为纳税人,就同一交易承担税收连带债务;征税客体由商户实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决定;计税依据是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 相似文献
168.
复杂社会的特点是知识碎片化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复杂社会中,传统行政法的“条件程式”难以预置治理预案,直接托付裁量既易增殖政治系统有权/无权的符码,又易造成决策视野缩限。越发开放的行政法在诸多不确定中如何担保行政自主决定的正确性,适应环境变化,引发对作为稳定力量的传统行政法的重新认识。系统论中的“观察”作为适应性的正当基础具有解释力,即行政法应支持行政系统考虑多种决策选项对环境的影响,在决策后应持续观察环境的变化,并据此及时调适与回应。基于系统/环境的区分可释明行政法适应性的基本构造:一方面,激活对行政决定的后果考虑能力;另一方面,激活对公共环境变化的控制与回应能力。这一构造在现代行政法实践中已获证存真,并为行政法的调适指明方向:即在规范原则上,应确立行政法适应性原则;在规范构造上,侧重组织、程序规范的供给;在规范难点上,重视行政法中时间的重要性,以促进行政的认知能力结构化,增强其适应性。 相似文献
169.
工资的界定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法基础理论问题,也牵涉劳动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工资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以工资立法上的列举式规定来认定工资,以及片面恪守劳资双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资属性给付之倾向等问题。鉴于此,首先,理论上宜采用劳动关系对价“二阶段”说作为认定工资的实质标准,同时构建基于“劳动对价性”与“经济给付性”这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工资认定标准。其次,立法上可在现有《劳动法》或者未来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工资的定义,将工资认定标准引入其中,并可通过正面列举明确工资的构成。最后,司法适用上应当构建工资概念解释适用的基本路径,确立工资认定的实质判断原则,进而正确认识实践中常见争议类型给付之性质。 相似文献
170.
曹志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2):134-151
无论给付的内容是金钱、特定物还是行为,给付之诉内容的确定与相应的判决与执行在民事诉讼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要求起诉状中的给付诉讼请求和给付判决主文都应当具有明确性,这也体现了强制执行程序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该诉讼要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胜诉要件,不适用补正裁定和补充判决,也体现出处分权主义下诉讼请求与判决主文之间的紧密关联。由于两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并考虑民事诉讼处于动态推进中的基本特征,对判决主文的明确性要求更为关键,其应高于对立案请求的要求。在判断请求与主文明确性时,在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中满足客观唯一性标准即满足明确性要求,但是双方无争议的主观标准也可以被接受。而在停止侵害之诉中,我国法院也可能例外地将以“近似”为代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评价为明确;如果参考德国法经验补强相关裁判技术,也能形成与前述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相似的、客观标准辅以主观标准的审查标准;中外经验共同指向比例原则在强制执行法中的细化应用。在审判程序中,法院有权通过解释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但是当请求不够明确时,法院不应排除当事人就其在实体法上本可以被支持的请求另诉的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同样有解释判决主文的职权,其也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