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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现代法学》2017,(6):48-60
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42.
对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应该遵循《民法总则》采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民法总则》第五章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人格权内容并明确了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的立法模式,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确立了体系性和类型化的基础.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以权利救济法的行为规范与裁判法规范的立法定位,无法涵盖人格权法规范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与赋权规范的内容,由此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然性.《民法总则》有效实现人格权的宪法性权利的民法化、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予以分别规定,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应然性.基于人格权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的立法逻辑,人格权法编的设计,是我国在继承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总则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民法总则》发展德国潘德克吞体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43.
应整体考察合同编"室内稿",在充分认识其开创性成绩的同时,指出在法学方法及法政策方面可继续努力的方向。在具体制度上,既有欠缺书面形式、债务暂时无力偿还、合同保全、因第三人原因所致违约等等老问题,也有合同订立前单方允诺、网络订单、网购快递交付、"中介合同"等新问题,还有出租房屋优先购买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等汲取司法解释经验入典带来的体系衔接问题,均需慎思。解约法等高难度的基础领域在法典编纂中,也不应错失反思、重构的契机。 相似文献
244.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立法课题组 《政法论坛》2003,(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245.
省委政策研究室作为省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担负着为科学发展服务,为省委领导科学发展服务的工作任务。
一是要不断增强科学发展的理念。政研室是为省委当参谋出主意的部门,担负着调查研究、综合起草、课题协调、信息服务等四项职能。省委提出的方针政策、决策、决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研室这个智囊团、参谋部作用发挥得如何。 相似文献
246.
247.
基层人民检察院编研报送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熟悉指导性案例要求,选择确立类案适用规则或者总结相关检察工作方法的案例予以报送。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具备案例意识,善于发现、乐于总结、勤于思考,夯实案例指导工作基础。案例撰写应当体例规范,行文简明、准确。针对存在的问题,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拓宽渠道、加强制度建设、业绩评价引导等方式,加强指导性案例编研报送工作。 相似文献
248.
249.
高校档案编研工作是高校档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档案编研成果能够有效地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基础业务建设,同时也对推进学校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文章论述了高校档案编研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分析了档案编研工作的方法和形式,并对编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创新对策。 相似文献
250.
黄魏思思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3,(1):115-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以保护死者人格和与死者人格有利益关联的生者为根本目的的立法观念,由死者的近亲属提出保护请求。但实践中,死者人格利益受损后存在如下情形:一是死者没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二是死者虽然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但其不行使请求保护的诉权。这两种情形下,都可能存在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法律主体,遭受到与死者近亲属相同或相近的痛苦,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死者近亲属以外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法律主体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已成为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外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主要有直接保护说、间接保护说、混合保护说三种流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理论适用上采取了混合保护说立场。基于现实需要和相关理论,笔者认为死者法定近亲属与近亲属之外的主体提出保护请求具有可类比性;建议将死者保护人制度进行中国化运用;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缺位时,建议扩张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条文,使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相关主体能够提出保护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