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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国内外立法与理论上都有很大争议,但通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包含直接故意。本文在研究直接故意和防卫过当之“防卫目的”的基础上,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实施了连续侵害的场合应当包含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272.
单位累犯问题是近年来理论探讨的热点与难点,我国刑法并未设置单位累犯制度,国内学者多认为应在我国刑法中建构单位累犯制度,但在单位累犯的架构上理论研究仍过于浅陋。借鉴我国刑法中有关自然累犯的设置条件,单位累犯的成立条件应当包含罪过条件、刑罚条件及时距条件。 相似文献
273.
韩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4-16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则此种行为由于没有共同犯罪主观联系的支撑而脱离共犯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其他共犯者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称为共犯过限。就实行过限之前的构成共同犯罪的那一部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是存在共同故意;而对于过限犯实施的过限部分的犯罪而言,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此时过限犯的主观方面罪过表现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274.
马荣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1):114-121
罪刑相适应是如何形成的,尚未有人探究.罪刑相适应的形成事关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故对之探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罪刑相适应的形成探究始于犯罪和刑罚这对刑法基本范畴内在组成的考察,牵扯出犯罪和刑罚这对刑法基本范畴的内在组成的整合问题,最终引申出罪刑相适应的内在组成.在罪刑相适应的形成探究中,犯罪的本质和刑罚的目的等将有新的展示. 相似文献
275.
罪过责任之思考——兼评严格责任之冲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罪过责任是既考察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一种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历经争鸣方作出艰难的选择 ,在犯罪成立三元模式中将故意与过失同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这种选择是以自由意志论作为哲学基础 ,然而自由意志应是相对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事立法状况表明罪过责任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而责任中严格责任应如何理解呢 ?笔者对此作出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76.
论《刑法》第397条的罪过形式归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1997年《刑法》在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共同适 相似文献
277.
278.
罪过理论是刑法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罪过问题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中国现行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移植于前苏联,因此与苏俄的罪过理论有着历久弥新的传承关系。从罪过理论的历史沿革、罪过概念、罪过与犯罪构成、罪过与刑事责任根据的关系等宏观视角对俄罗斯刑法中的罪过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探讨与分析,概括俄罗斯刑法中罪过思想的基本轮廓,可以为中国刑法学界罪过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79.
我们要想理顺罪过中各种要素的形态,避免认识因素或意志因素越俎代庖的现象,必须在罪过之中还情感一个名分,给情感一席之地.当罪过理论之中确立情感因素的一席之地后,发现罪过理论中原先存在的所有问题随即迎刃而解:越俎代庖现象消失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得到了清楚的区分. 相似文献
280.
徐歌旋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6(1):74-83
我国关于主观要件的证明已实现三大转变:一是证明依据由“主观性证据至上”到“客观性证据优先”;二是证明对象由“主观要件优先”到“客观要件优先”;三是证明方法由“思路单一”到“对策多元”。主观要件证明难题的解决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力并进。实体法层面宜改采要素分析模式,允许在一罪名内部存在不同性质的主观要素,不以行为人对后果的主观态度作为罪过唯一的判断标准,承认主观要素在刑法规范层面存在位阶关系。要素分析模式符合罪责原则,与我国推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精神契合,且符合疑罪从无的要求,可以显著降低证明难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