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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玉杰 《医药知识产权通讯》2001,(5):7-8
进入二十世纪的中国企业,正在迎接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在无情的市场面前,谁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谁才可能在竞争中获胜,否则,必然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前不久,我国新的专利法已经开始实施。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机制,调动科技人员从事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的形成。 相似文献
12.
建立专业、高效、公正的纠纷化解机制,培育规范、有秩序、合作型的创意市场是创意激励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现有纠纷化解机制未能与创意激励实现理想的契合,呈现出一些实质性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形成一方面是受到知识产权自身属性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受到发展阶段性特征及其运作效率与效果等的影响。创意自治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和市场导向性,可以通过充分发挥本领域专业人士的作用有效突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的创意激励困境。为促进创意自治的实现与优势发挥,需要在立法、公共政策层面以及司法层面采取有效的措施。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奖酬立法由于法出多门、体系化不足,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一致及不合理之处.在驱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新要求下,针对奖酬立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坚持明确新人本主义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理念、促进职务发明奖酬立法体系化、体现奖酬意思自治原则的宏观思路,对整个职务发明奖酬立法体系和具体措施加以优化,避免职务发明奖酬立法成为职务发明奖酬实现的阻碍. 相似文献
14.
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均不具备现实必要性.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时候,《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存在法律依据异质与借鉴过时国外立法例的瑕疵.颁行《职务发明条例》有可能导致过度的政府规制,以及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引发“多任务委托—代理问题”和收入分配不公等其他问题. 相似文献
15.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共同起草《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以来,其中限制约定优先原则的规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雇主在雇员入职时也常会要求其签订提前转让发明协议(pre-invention assignment agreement)。美国各州州法中限制约定优先原则的规定寥寥无几,而美国判例法在限制约定优先原则方面经历了重大转变。21世纪以前,美国法院在限制约定优先原则时主要考量不合理条款和充分对价补偿两因素对格式合同效力的影响;21世纪至今,美国法院则试图以合同法内部的预约合同理论弱化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我国正在起草的《职务发明条例》可以借鉴美国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经验,审慎制定约定优先原则的限制条款,具化限制情形,并做好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16.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应改变以《职务发明条例》的制定为中心、《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同步进行的思路,转而以《专利法》为基础.应以《专利法》作为职务发明的范围、归属、奖酬确立的基本依据,清理现行复杂和冲突的法律体系,并在《专利法》修改完成之后再考虑以专门条例作为细化和补充.特别地,《专利法》修改应就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发明人与单位就奖酬所作约定的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刘胜红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66-71
快速发展的创新实践需要科学合理的职务发明立法保驾护航.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因各界反对意见太大而被搁置.在启动新的职务发明立法进程中,有必要认真审视该送审稿的内容.回顾送审稿的起草过程,关于职务发明立法必要性存在的意见分歧,探究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对送审稿的内容进行全面评析,深入总结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职务发明成果归属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各发达国家的职务发明已在其国内发明总量中占据绝大多数,而在我国却少之又少。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第十七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作了重大修改。即在其第六条中职务发明成果归属问题上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这实质是一种产权让渡的思想,即以部分产权的让渡来换取科技人员进一步产业化的积极性,以部分产权的让渡来换取与科技人员共担技术风险,其前提必然是单位(国家"愿意"给,即这种"让与"思想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有较大局限性。) 相似文献
19.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18、19和22条对于现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发明人报酬的合理性原则、约定优先原则以及最低保障原则给予了重申和确认,但对这三个原则在适用时谁更优先的问题仍然没能做出明确回答。在对三个原则的内容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予以说明的基础上,从法律和市场两个角度进行思考,提出相关建议供立法者参考。 相似文献
20.
在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方面,日本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虽然单位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确定职务发明奖酬时可视同约定优先适用,但为了保护发明人的知情权,日本法规定,设立有关职务发明奖酬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发明人可以主张适用法定方式确定职务发明对价。采用法定方式计算职务发明奖酬时,我国相关规定要求以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并为其设立了最低比例,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利,也未充分考虑不同发明创造的价值差异和发明人的贡献差异,对此,借鉴日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