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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朱丹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5):144-152
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可否约定?对此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裁判也不统一,并且《专利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明显冲突。为厘清这一问题,促进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维度进行剖析,指出禁止约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既缺乏理论依据,又与合同自由原则、职务发明权利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属性相违背,还不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因此,建议修订我国《专利法》第6条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规定,明确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相似文献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00年经过了第二次修改,并于8月25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的此次修改涉及内容广泛,许多是实质性的改变。《专利法》共69条,修正案就有34条。此次修改将引起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将对专利诉讼带来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0年10月28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也从审判的角度谈到了专利法修改内容与审判工作直接相关的九个方面。本文以这九个方面为线索,主要从律师代理专利诉讼的角度,谈谈新《专利法》将对专利诉讼带来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63.
《专利法》第二修正案已于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修法的宗旨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与有关国际公约尤其是《知识产权协议》(TRIPs)靠拢,为我国加入WTO做好准备。这一点在许多方面得到了体现,如突出了合同优先的精神,允许发明设计者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部分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以及 相似文献
64.
一起专利权属纠纷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某县甲厂和某市乙厂同是高压注水阀门的生产厂家,因业务关系,甲厂厂长刘某认识了乙厂搞阀门设计的总工程师丙。刘某向丙提出,在不损害乙厂权益的前提下,让丙利用业余时间,为甲厂设计一种新型高压注水阀门。丙表示同意。为此,刘某代表甲厂与丙签订了一份关于设计该阀门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提供开发所需的全部经费,丙负责设计,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由甲厂和丙共同享有。该设计完成后,丙单独申报了专利。在丙申报专利过程中,乙厂得知此事,遂以丙是乙厂的总工程师,丙设计阀门是本职工作,该设计应为乙厂的职务发明为由,要求丙将该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无偿地转让给乙厂。丙碍于自己 相似文献
6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这一定性存在明显弊端.我国未来立法应当明确允许并鼓励单位与职务发明设计人采用合同方式约定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在没有约定时应当仍然作为是一种劳动报酬关系予以确定,而不宜采用"一刀切"的简单方式.因为单位与职务发明设计人能够通过相互的信息沟通和博弈,在债权关系抑或劳动报酬关系当中进行理性选择,充分实现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41-48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相似文献
67.
日本与德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立法比较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1,促进科技创新不断实现,是经济发达国家成功的实践经验,亦是这些国家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日本与德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立法为研究视角,对其相关的立法发展、基本内容以及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对我国借鉴的意义. 相似文献
68.
职务发明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和管理机制的多元化直接推动了权属机制从法定向约定的转变。多样的投资主体导致了法定权属的效果不佳,日益多元的管理机制则推动了约定权属的范围扩张。为适应职务发明创新模式的变化,应以最新出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基础,一方面扩大约定权属的适用范围,并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在保留法定权属的前提下,改采"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并存的法定权属模式,与约定权属相衔接,实现职务发明权利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69.
职务发明成果的立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障相较于传统产业,"高科技产业的布局和科技创新要素的流动,是不以传统产业的自然资源地域分布为决定因素的,它以智力资源的密集程度和科技领域的专长为取舍标准。"以知识创新为成长基础的高新科技及其产业化的发展,要求科技成果不断转化, 相似文献
70.
对职务发明成果归属的新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修改的专利法在职务发明成果归属问题上确立了合同优先原则,这是相对的进步,但我们应更进一步,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确立在本职工作中或单位交付的任务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应“归于”发明人和单位共有,而仅仅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直接“归于”发明人个人所有,单位享有优先有偿实施权的新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