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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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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5年12月初,唐某、赵某、陈某、周某将齐某、吕某、曹某砍伤。同月26日晚,齐某、吕某、曹某得知唐某等人在游戏室之后,纠集王某、毛某、蒋某、莫某以报复唐某、赵某、陈某、周某为目的,携带齐某、吕某、曹某准备的刀具坐出租车到唐某等人所在的游戏室,由莫持刀守住门口,齐、吕、曹、王、毛、蒋持刀冲入游戏机厅,向唐、赵、陈、周等人乱砍,致使赵、陈、周被砍成轻伤。[分歧意见]本案中齐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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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国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6):28-32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从形式上摆脱了“如何认定犯罪活动具有流氓性”这一极其含混概念的困扰,也解决了对于聚众斗殴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含混性。该罪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如聚众的认定和理解,该罪共同犯罪问题,该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转化以及责任的认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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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相关问题在理论上的诸多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首要分子不要求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也应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其是否为主犯应按其行为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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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地来沪人员10年前参与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这场斗殴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案发后他潜逃漏网。此后他仍在上海做生意,背负着沉重的“十字架”——于是,他用做好事的方式来“赎罪”。可是法网恢恢,10年后他还是被缉拿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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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5日晚七时许,被告人许立发在宝坻区城关镇步行街发现其以前的女友张某和男青年刘立志在一起亲昵的逛街,一股怒气冲上心头,然后给好友艾国辉等人打电话欲殴打刘立志出一出心中的怨气。当晚九点多,艾国辉、张国伟等六人在许立发的带领下,来到刘立志工作的宝坻北方摩托车城门口与骑摩托车外出的刘立志、赵建业相遇,双方约定去步行街打架。之后,许立发等人持械前往约定的地点等待刘立志;刘立志、赵建业又打电话纠集他人,当晚大约十一点多,被刘立志纠集的王永刚、杨福强等六人持械前往步行街找许立发等人斗殴。许立发等人在步行街久等刘立志未到,便以为刘立志不敢前来“应战”,被纠集的张国伟等五人乘车回家,许立发与艾国辉便来到步行街网吧准备上网。时至6月26日零时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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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对“众”的理解应坚持整体上的标准,且不限于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对首要分子的认定应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展开;对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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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4):121-121
<正>一是在加强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解决执法不会为的问题。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事项、执法环节入手,制定110接处警、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初信初访案件责任追究等程序规范,对赌博、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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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孔刚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黑社会组织者被告人孔刚及骨干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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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前提是:犯罪对象是真正的"被害人";被害人对受害法益有刑事实体处分权。在造成轻伤后果的聚众斗殴罪中,犯罪对象主要是"加害人",其次才是"受害人";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次要客体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在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犯罪中,犯罪对象身份主要是"受害人",其次才是"加害人";犯罪的主要客体是个人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公共秩序。对聚众斗殴犯犯罪的刑事和解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