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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殴打行为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单方具有斗殴故意而殴打另一方,另一方被动殴打后予以回应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反应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度分别定性;双方均纠集人员斗殴,人数不符合对偶性要求,或约人未成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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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多发性犯罪。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采取了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的罪状未作具体描述,目前有关部门亦未就该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致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本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认识不一。特别是关于该罪是不是对偶性犯罪、单方聚众斗殴是否构成本罪、聚众斗殴双方是否都必须具有斗殴的故意和实施斗殴行为等关于该罪的基本概念,"聚众"和"斗殴"的内涵,"聚众"的人数和范围,"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聚众斗殴罪的未完成形态,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犯等问题的认定和理解,争议都很大。由于认识不一,相同行为在甲地可能判重罪,而在乙地可能判轻罪,在丙地可能是无罪,导致出现司法实践的混乱,也有损于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而,结合执法实践对聚众斗殴罪的概念、主体范围、主观罪过、"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认定,对客体类别及"公共秩序"把握,对"聚众"、"斗殴"及其未完成形态理解,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的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实务问题进行剖析论证,对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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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明显威胁的情况下,当事人事先作准备的行为并不阻却防卫行为之正当性,同宿舍的职工在所住宿舍商量预防措施不能成立聚众斗殴。本文认为在本案的处理上公检法三机关各有明显错误,甚至有出入人罪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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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2010年4月28日,石狮市院妥善处理了两个村庄百余名村民聚众相互斗殴的案件,对涉案的施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的成功处理得到了当事人、所在村、镇、社会各界以及海外侨胞的褒扬,也得到省委领导和省院倪英达检察长的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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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很威风",是一些涉黑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的直观感受.2018年4月,湖南益阳警方成功抓捕一群自称"杀神帮"的黑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成员中竟有7人为未成年人,比例超过50%.在湖南衡阳,警方抓获的一个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中,也有多名成员是未成年人,其中年龄最小的案发时不满16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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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中,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单方聚众行为、临时起意、致无辜者伤亡及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需研究。在聚众斗殴案件的程序适用上,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被害人标准的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和身份竞合时的赔偿责任原则及在逃同案犯另案处理与原审判决、裁定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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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聚众斗殴罪中的转化犯问题,涉及转化的原因、类型、条件等诸多方面问题,因颇具争论性而可能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在吸收和借鉴聚众斗殴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转化犯、共同犯罪和聚众犯罪理论,对转化构成的问题进行了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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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由于其年龄特征,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导致犯罪,究其动机,并无其目的性。据统计资料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四个特点:一是14岁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二是共同犯罪突出,大多数是未成年人结伙或参与成年人至共同犯罪。据统计,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70%左右是青少年团伙作案、共同犯罪。三是暴力性犯罪明显。少年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四是在校学生犯罪率不断上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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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系本市某市场出售水产品的个体商贩。2007年9月5日展,刘某因与同行许某在市场上相互“砸价”发生矛盾,刘某遂将此事告知亲戚李某,让他“教训”一下许某。李某带领多人于当日十时赶至现场后,从现场捡拾木棍、木板等物将被害人许某打伤。经鉴定,许某头面部、躯干部、肢体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