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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系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对持械聚众的司法认定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文章从实证的角度对“械”的认定标准、是否要显示“械”及部分人持械这三个问题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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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存在转化认定问题。对于首要分子未直接实施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或者首要分子虽然参与实施殴打,但其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原因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准确界定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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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新探究——以沪、苏、浙三地司法意见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2):98-103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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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接触较多的犯罪,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在定罪量刑上均存在一些问题,如聚众斗殴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互混淆,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后与直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较难区分,对在聚众斗殴中起不同作用的人如何认定主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模糊不清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理解存在偏差。该《意见》中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6.
曹坚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也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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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主体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对“众”的理解应坚持整体上的标准,且不限于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对首要分子的认定应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具体展开;对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8.
李文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3):25-28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犯罪的发生一般是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我国刑法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过错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常常被忽视。对于以犯罪人和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不利于犯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很少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诱发和促进犯罪的发生。在聚众斗殴过案件中,一旦出出现有刑事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司法机关通常按照刑法292条中的规定,以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鉴此,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纳入聚众斗殴罪之定罪量刑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归罪惩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