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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某中学高一学生高某和被告人李某因开玩笑发生矛盾。几天后,李某纠集被告刘某、杜某、韩某、柴某等8人将高某和同宿舍的董某等人围堵在学生宿舍楼下,对他们进行殴打,李某用桌子腿将拉架的董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董某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海拉尔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刘某等人对高某、董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董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余7名被告人参与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8名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系犯罪的组织者、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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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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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严格依照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定罪处罚,不能仅以出现的后果客观归罪。对其转化主体范围的认定,应当符合共同实行过限的刑法理论并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斗殴的主要纠集者只要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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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定义虽然明确,但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是否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认为应从聚众斗殴的字面意思、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来看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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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涉嫌的罪名从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发展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包括伤害致人死亡)、强奸,以及制造枪支、招摇撞骗等多种类型,特点为犯罪主体低龄化、团伙化,且犯罪手段残忍趋于成人化等。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有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一般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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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巍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52-53
因涉嫌一般聚众斗殴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由聚众斗殴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行 ,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 ,从而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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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在案件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若干不同认识,通过探究立法原意,并紧密结合执法活动实践,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特征、聚众斗殴罪定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鉴定标准和刑事责任承担分类认定等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执法活动中现实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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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河北省邯郸市出现了一些以专人组织,瞬间集合、收取“出警费”替人“平事”为特点的“地下110”新型违法犯罪团伙。这些团伙成员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手段,大到强索债务、报复他人、强抢工程,干扰基层民主。选举,小到插手车辆剐蹭,宅基。争水抢电等民间纠纷,“出警”速度甚至超过警方的110。邯郸市警方虽然一举铲除了以李发林涉枪黑社会团伙为代表的64个新型犯罪团伙,为打击此类新型犯罪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新型犯罪团伙的趋势性,苗头性。社会危害性和如何创新打击机制等方面,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