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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1):82-83
纠集有关人员参与斗殴,而自己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的,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行为人仅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械具,而本人并未实施具体斗殴行为,应如何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驾车运送聚众斗殴者或所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作用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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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巍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52-53
因涉嫌一般聚众斗殴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由聚众斗殴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行 ,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 ,从而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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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在案件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若干不同认识,通过探究立法原意,并紧密结合执法活动实践,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特征、聚众斗殴罪定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鉴定标准和刑事责任承担分类认定等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执法活动中现实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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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河北省邯郸市出现了一些以专人组织,瞬间集合、收取“出警费”替人“平事”为特点的“地下110”新型违法犯罪团伙。这些团伙成员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手段,大到强索债务、报复他人、强抢工程,干扰基层民主。选举,小到插手车辆剐蹭,宅基。争水抢电等民间纠纷,“出警”速度甚至超过警方的110。邯郸市警方虽然一举铲除了以李发林涉枪黑社会团伙为代表的64个新型犯罪团伙,为打击此类新型犯罪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新型犯罪团伙的趋势性,苗头性。社会危害性和如何创新打击机制等方面,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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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6日,媒体爆出了一条令人震惊的消息: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证实,著名歌手臧天朔已因涉嫌聚众斗殴而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在百度中输入“臧天朔”,竟然检索出880多万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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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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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持械”,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司法指南》第24集刊载的刘晓松撰写的《聚众斗殴罪若干事务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了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详见该文p36-37),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也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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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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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方聚众斗殴是否成立的问题,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将单方聚众作为聚众斗殴犯罪的一种情况予以确认,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愿,文章通过相关案例对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以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区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