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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恩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46-148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分两款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作了规定,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定罪处刑的规定。由此可见,在犯罪构成方面,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采用了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并存的犯罪构成模式,同时又规定了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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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类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大的危害。以往对聚众斗殴类犯罪的研究多在刑法学范围内进行定性分析和在侦查学范围内进行经验总结,缺乏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实证研究。通过对54名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期望这些研究结果能有助于研究者认识聚众斗殴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并对侦查部门有的放矢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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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谢某因其未婚妻王某与犯罪嫌疑人杨某互通电话,关系暧昧,谢某与杨某由此产生矛盾。为泄私愤,2010年12月5日22时许,双方电话约定以斗殴解决,后犯罪嫌疑人谢某纠集了被告人谢某江、谢某贵(二人系谢某堂哥)、谢某宝(谢某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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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有备能否阻却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从一件聚众斗殴案的定性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困境及破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而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只包含积极的构成要件,并将成立正当防卫与符合犯罪构成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不利于分析、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借鉴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理论,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违法阻却事由)和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并列作为消极要件纳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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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中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宝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随着一声庄严的宣判,被告人刘中玲、陈宝国受到了应得的处罚,这件历时半年之久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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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6年3月15日23时许,周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至本市中山北一路、花园路路口进行斗殴。而后王某喊了曹某,再由曹某纠集十余人持械至约定地点;周某纠集陈某等近十人赴约,后陈某怕人少吃亏,到附近棋牌室叫了其伯父陈日某(有前科,另处)帮忙,陈日某又叫了陆某(有前科,另处)等人一同前往斗殴地点。双方碰头后,陈日某用携带的啤酒瓶威胁对方,陆某将手插在衣服内侧,佯装有枪,迫使王某、曹某等人扔下刀、棒。周某、陈某等数人见状即冲上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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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无全面、详细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混乱。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单方故意不构成本罪,单方聚众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