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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不是互殴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1989年夏与郑海波等人斗殴中被捅伤,从此双方结下仇怨,互相报复,多次寻衅斗殴。在本案案发前一天,你组织顾红军、诸葛志刚等人打砸王卫国家。案发当天,你明知郑海波等人会报复,仍召集多人准备凶器到你家准备与郑海波等人斗殴,可见你对聚众斗殴有充分准备而非被动受害,在聚众斗殴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原判认定你们的行为为互殴并无不当,你对此提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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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晓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4)
《刑法》第292条第2款被认为是典型的转化犯;但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行为性质类似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又被认为是想象竞合犯.反思这一矛盾的论断可发现,转化犯这一概念并不能对第2 9 2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做出全面评价;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根本不需要转化犯理论来徒增困扰;第292条第2款也只是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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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张男和李女因恋爱纠纷,李女向张男约架,张男遂与王某、张乙、曾某、陈某说要去找李女,王某怕张男吃亏.又召集施某等4人,开两辆车前往李女处。李女通过电话定位确认张男地点后.告诉苏男.由苏男召集9人.开两辆车在某迪厅附近寻找张男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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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作为一种常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收案宽、缓刑适用率高、处理社会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这既与执法尺度有关,也与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有关。从实质公正的视角出发,应对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一定的限缩,以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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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是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只是简单概括性的规定,此外也没有对该罪的具体司法操作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持械"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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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两个新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较难把握。本文拟以两起案件为视角,探寻二者的区别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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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多发性犯罪。实践中,案情复杂,需要考虑的量刑情节较多,给量刑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正确、适当的适用量刑情节,确保准确量刑,是刑事审判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情节,有是否为首要分子、是否持械、是否属于从犯、累犯,是否具有自首、未遂的情节,是否成年等,以及造成的损失、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等酌情考虑的情节,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或从重处罚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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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匡甲与被害人邓某因赌博发生抓扯,双方离开赌博现场,均表示要邀人助威。匡甲便叫匡乙邀人帮忙教训邓某,匡乙邀约袁某,袁某又邀约刘某、甘某、梅某、陈某等二十余人。匡甲这方在一公路桥边遇见独自骑车的邓某,匡甲上前指认,邓某用手中的菜刀乱舞,甘某、陈某冲上前抢邓某的菜刀并用脚踢邓某,见邓某反抗,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邓某右腹部刺了一刀,梅某也用刀砍了邓某腿上一刀。邓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死亡的致命伤是刘某所致。[分歧意见]公诉机关对起组织、策划作用和积极参加的匡甲、匡乙、袁某、刘某、梅某等人以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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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的纠集者、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一律承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事责任不能简单而论,而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案情而定.处理这类案件,首先要把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区别开来,其次要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理念和分化瓦解犯罪原则,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92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