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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陈世伟 《时代法学》2010,8(2):43-49
由于现行刑法第289条规定的模糊含混,导致该条文适用过程中歧义丛生,增加了司法适用的难度。通过梳理该条的历史变迁与法益变化,从法教义学角度客观把握"聚众‘打砸抢’"的内涵与地位,同时运用"拟制规定"与"注意规定"分析方法来厘定刑法第289条条文性质并作出合理解释乃消除实践分歧之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32.
马尧海等人的换妻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聚众淫乱罪”是否该废除,引发了法律界和社会学界的大讨论,宛如当年的“陕西夫妻看黄碟事件”。  相似文献   
133.
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某因组织和参加18次换妻游戏而被警方逮捕,并于近日被诉以聚众淫乱罪。此案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引起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34.
无被害人犯罪与伦理道德具有紧密联系,但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刑法已经与道德严格区分开来。本文指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法益保护、人权保障等原则。我国刑法对无被害人犯罪一直持谨慎态度,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问题作进一步反思。  相似文献   
135.
近年来发生的教授换妻案、东莞职校门不雅视频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聚众淫乱罪存废问题的热议。以社会学家李银河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聚众淫乱罪已经过时,应当予以废除。但是,从宪法的角度而言,废除聚众淫乱罪的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根据制度性保障理论,国家负有宪法义务确保我国现行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部分不受侵犯。聚众淫乱严重损害我国婚姻家庭的核心功能,国家唯有通过刑罚手段对之加以制裁,方能切实履行自身的宪法义务。  相似文献   
136.
在社会矛盾不断深化的当下,部分群体性事件演变、升级为一些聚众犯罪,这不仅是部分群体性事件的极端表现形式,也是当前社会矛盾的必然反应。这些由群体性事件演变而来的聚众犯罪与传统的聚众犯罪相比,呈现出"行为发生的偶发性与情绪性,行为方式的公然行与暴力性,行为主体的多元性与复杂性,行为演变的预谋性与组织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与难控性"等一些自身的鲜明特点。对这些鲜明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不仅有利于对此类聚众犯罪的分析和判断,也有利于化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矛盾,从根源上寻求群体性事件的消解与控制之道。  相似文献   
137.
在我国刑法中,"聚众"的内涵并不是单一的,"聚"之内涵可以分为三种,"众"在无特别性规定的时候是指三人以上,而在特别性规定中则有不同含义。"聚众"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现实的聚众"和"虚拟的聚众"。"聚众"是"聚众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是"聚众犯罪"的充分条件,并不是所有的"聚众犯罪"所触犯的罪名都以"聚众"作为其罪名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38.
近期,包括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曾用王教授、马尧春等化名)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警方查明,在两年间,这22人参与了35起聚集活动,其中马尧海就组织或参加了侣起,在他家进行的有14起。  相似文献   
13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视频"聊天成为目前较受网民喜爱的一种即时通讯方式,"裸聊"开始成为互联网上点击率非同一般的词语。  相似文献   
140.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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