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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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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2)
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相似文献
156.
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至今 已有五个年头了。这部法律是我国立法 史上的一项重大成果,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与公司的股东和债权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在《公司法》实施中存在许多并不令人满意的现象,一些不具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公司大量出现,严重妨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尤其是对以公民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析,摆… 相似文献
157.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基础并不在于信义义务扩张,双重身份说也无法提供合理依据。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正是为了回应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客观发展趋势,同时契合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这一责任在性质上应当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这样既可以避免与基本公司法理相冲突,又能够圆满地说明董事与第三人的责任关系。在责任范围上,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反射性地给第三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在责任形式上,以直接责任为限,排除以公司为中介的、形式上的间接责任。同时,可以考虑将股东、债权人以外的一般民事主体纳入第三人范域,以更好地分担风险,保护相关主体利益。 相似文献
15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2)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三是第三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9.
当前国资委董事选任方式实质上的行政化有着其深刻的制度成因:政治意愿、制度禀赋以及利益集团寻租。但是,这种选任机制是否妥当还需把国有公司划分为从事竞争性行业的与从事非竞争行业的分别予以讨论。对于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公司而言,国资委依赖市场机制来选任董事较为合理;对于从事非竞争性行业的,则行政任命方式选任董事比较可行。 相似文献
160.
刘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24-126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