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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和运作特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具有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害性。根据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原因,可以找到相应的整顿和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对策。  相似文献   
942.
国美的盘算     
刘步尘 《法人》2008,(9):22-23
2008年7月29日,国美关联企业北京战圣投资有限公司,以5.94元/股的价格竞得占三联商社总股本9.02%的2270余万股股权,至此,国美集团及关联企业共持有三联商社19.7%的股权,稳居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  相似文献   
943.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逐渐加快,民营企业不断壮大发展,股权继承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此外,随着全民炒股时代的来临,我国已有股票帐户已经高达一亿多户,股民的股票继承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的特征,其股权继承的分额上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由于股票具有时时异价的特点,也存在继承时间及程序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恐怕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但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则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完善我国股权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944.
《法人》2009,(8):9-9
7月9日,健力宝集团诉北京金裕兴公司、佛山三水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案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今年1月,广东高院一审曾驳回健力宝索回5100万股中国平安股权的请求,健力宝遂上诉至最高法院。庭审中金裕兴认为健力宝应证明其在购买平安股权时有实质的出资行为。该案法庭将择日继续进行证据交换和现场质证审理。  相似文献   
945.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相似文献   
946.
陈策 《政策瞭望》2009,(4):53-53
最近,《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该政策专门针对在浦东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除了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可享受新  相似文献   
94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在公司章程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时,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未经过股东会议上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剥夺或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无效。但股东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对外转让协议却未作股东名册或股权工商登记的变更并不影响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948.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合性,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应运而生。依学界通说,此制度旨在保障封闭公司的人合性、保障老股东的既有利益,进而保障公司的运行效率。但针对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于现行法律无解而于理论实践有争。依立法精神与价值导向,对此问题,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应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未有规定时,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949.
肖大燕 《法制博览》2015,(2):209+20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因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的继承客体,由单一的财产性权益继承扩展到包括股东资格在内的权益继承,是对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也为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下面笔者就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理论基础以及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审查的重点谈一谈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950.
2007年8月15日,苏州吴江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件:当地油漆行业的“领头羊”,江苏大象东亚集团两代“掌门人”因家庭矛盾引发股权纠纷,最终闹得不可开交,父子对簿公堂。然而,被告却不是这对父子中的任何一方,而是负责股权变更登记的国家行政机关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这起“民告官”官司以工商局的胜诉而告一段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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