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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郭富青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4)
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982.
在司法实践中,由瑕疵出资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常见,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也一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很大争议,文章在对江苏省棉麻公司诉江苏黄海大有公司和江苏黄海农场借款合同纠纷案解析的基础上,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以及探析一下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98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们在收入不断上升的前提下,投资方式也日趋成熟多样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权投资的现象日益普遍。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表现形式的多样,一旦发生股, 相似文献
98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我国后,其诉权基础尚未得到很好解释。"债权人代位说"可借利用,但仍还面临诸多不清之处。通过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理论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间的比较,发现两者存在实质性上诸多相同,最大的理论困惑在于公司、原告股东及被告侵权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根本又在于对股权性质的理解。通过分析可知,股权本质上是由债权与身份权双重构成,而正是股权中的债权成分为派生诉讼提供了诉权之基础。 相似文献
985.
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斯坦利·费什和罗纳德·德沃金进行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的法律解释论战。该论战从德沃金的"连锁小说"隐喻开始,内容涉及法律规范的意义来源、文本和读者之间的关系、解释行为之限制甚至法律解释的道德性等更深层次的问题。费什从文艺批评和文学解释的角度对德沃金提出的批评和反驳极富启发性,他认为解释总是先在地渗透于我们的思考之中,受我们自身的镶嵌性背景所约束。这一观点无疑有助于丰富和深化人们对于法律解释性质的认识,对于正确看待解释者的自由裁量,增进对解释者解释合理性的信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86.
近几年,鉴于非标投资监管趋严,以及资管新规落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严禁"名股实债"的情况下,代销信托产品时,开始对底层资产(融资方)的股债需求与产品设计做到清晰分类。目前,相关部门还从严打击房地产融资业务的债权夹层融资,推动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 相似文献
987.
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信息披露出现瑕疵的责任如何承担,需要结合学理和实践的互动进行研究。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核心,厘清股权众筹不同参与者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基于责任承担的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推定平台过错,督促平台履行勤勉责任,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通过设定平台与融资方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优化平台和投资者之间信义义务联动,促使信息披露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有效。 相似文献
988.
《中国法学》2021,(1)
对"股权转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股权转让纠纷的不同处理。司法裁判倾向于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处分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并将股权处分解释为准物权行为来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基于财产行为的分类,而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人合性,而非对股权财产性权利的限制,加之我国立法上并未引入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因此对股权转让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缺乏理论和制定法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承担着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的双重意思表示功能,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区分为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两个不同的问题。股权变动行为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同处于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民法典》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受《民法典》和《公司法》特别规定的共同调整。《公司法》修订时应处理好与《民法典》的协调;应处理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89.
股权转让.因其具有便捷的操作性和转让价格的不易确认性,时下已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重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因配偶一方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涉及股东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确认后,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是分割公司股权还是分割股权的价值?都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990.
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在国外有近30年的发展历史,它对于一个国家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环境有着巨大的贡献。中国的PE二级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深圳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构建,既是私募领域的有益探索,也是深圳金融体系的又一创新。深圳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创造可选择的机会,但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自组织的要素配置,并形成良好的市场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