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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共产党员(沈阳)》2009,(20)
A:沪市,沪市,我是深市,我方损失惨重,收到请回答,收到请回答……B:深市,深市,我是沪市,我方已全部阵亡,这是自动留言,无需回答……C:沪市沪市,深市深市,我是菜市我是菜市,我们这里呀涨个不停…… 相似文献
44.
单位能否作为自首主体,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如何认定单位自首,刑法理论界对此研究也不多。单位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因此自首的法定成立条件同样应适用于单位,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单位犯罪是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因此,认定单位自首也要体现一体化的特征。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一般可导致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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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越鸣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逃逸"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未履行该行政法义务未必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是被告人的权利,自首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刑法要求,不能以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为由而不予适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自首是可选的从宽量刑情节,并非必须适用。自首的认定与自首的量刑不能混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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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003年以来,山东省邹城市保安公司确立了以人防为基础,以技防为发展方向的发展思路,先后发展了联网报警服务、视频监控服务和 GPS 全球卫星定位服务。目前,各项业务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为有效预防盗窃、抢劫、滋扰等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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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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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宪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1):121-134
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和智能性并未改变我国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不宜区分自动驾驶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归责路径。在对外关系上,应由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内关系上,保有人有权向有过错的驾驶人或缺陷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我国现行法实际上确立了“保有人”的概念,基于危险源控制理论和报偿责任法理,保有人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传统大陆法系的做法。保有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不同的事故类型展开具体分析。对于追偿权行使过程中面临的缺陷证明难题和额外付出追偿成本的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具体包括,降低缺陷的证明难度,通过立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应安装数据记录装置或增设缺陷推定的规定,由保有人和生产者等共同负担交强险的保费,从程序法的角度让生产者参与受害人向保有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