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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41条、第142条第2款直接删除,这极易被理解为假药、劣药认定标准与《药品管理法》分道扬镳。然而,如果彻底抛弃前置法上的认定基准,不但会丧失判断上的专业性、思考上的经济性、证据上的可转换性等诸多实益,而且会进而损伤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融贯性。因此,不能将这一删除理解为“绝对不能依照”,而应理解为刚性挂钩的解除,其并不妨碍司法操作中对前置法标准的参照,亦为刑法赢得相对化判断的空间。同时,现行《药品管理法》上所确立的假药与劣药两分模式,仍然存在概念竞合、具体类型混同等弊端,需要在特别规范与普通规范的意义上重新审视和处理;对增设《刑法》第142条之一的理解,也需在前置法与保障法的协同意义上加以把握c在此脉络上,《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概念的结构性调整,以及将拟制型假药与劣药加以剥离并置入其第124条予以规制的做法,势必导致《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制半径的收缩,也势必要求面向《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设置新的保障性规范。这正是增设第142条之一的根本动机。而潜藏其后的规范意图,则在于公众健康生命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法益的分离与纯化。但遗憾的是,这一努力难言成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立法设定,不仅使前置法上的法益分离与纯化效果无法在保障法上坐实,而且会带来局部体系紊乱、司法认定困难等弊端。同时,第142条之一也未对被剥离的秩序违反行为形成完整覆盖,进而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漏洞;本次修法还新增了对故意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处罚,使药品犯罪的规制链条向后端延展,但仍未形成全流程、闭环式的周延规制。对此两款规定而言,如何理解“明知”“使用”及犯罪主体等问题,仍然存在进一步澄清的余地。 相似文献
962.
963.
964.
陈文玲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10):16-20
上海市闵行区从2005年8月开始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进行改革,特别是最近几年,突破了思想理念约束、利益约束、制度约束和管理约束,全力推进药品现代流通在医疗机构的应用,通过重塑药品现代流通方式,解决了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中的若干难题,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效。 相似文献
965.
为了有效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国家有关部委于2001年在全国推行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2005年又在部分省市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力图通过网上集中采购,规范药品购销行为,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从而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由于利益因素的驱动,在网上集中采购的过程中,中介机构收取高额代理费、质优价廉和临床有效药品在招标中落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现象时有发生,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966.
《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2)
二○一○年一月五日宁政办发[20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精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全市经济 相似文献
967.
968.
969.
关于检察机关在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虽不乏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各检察机关提出的赔偿标准不一,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认定、能否抵扣以及分配方案说理各不相同,不利于惩罚性赔偿在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合理适用。检察机关诉请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性,建议给予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基本情况提出合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权利。基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罚金性质,其不应与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相互抵扣。同时,建议设立消费民事公益基金,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以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补偿私人利益。 相似文献
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