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行凶”一词虽然不是刑法中的罪名用语,但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的含义应该为手持各种凶具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的行为。“行凶”的主体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认定为“行凶”,客观方面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行凶”,要分清“行凶”与“行凶挑拨”的界限,“行凶”与相互斗殴的界限,不能把意外事件认定为“行凶”。对“行凶”在司法实践中应以保守性操作为宜,不应作扩张性解释。 相似文献
2.
打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的办公电脑,映入眼帘的是桌面壁纸上的一行字“说实话、干实事,脊梁不弯”。这是她用一生践行的初心誓言。春梅虽凋零,高洁永长存。今年1月12日,周春梅因多次拒绝被告人向某为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被向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年仅45岁。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周春梅的事迹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相似文献
3.
无限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特殊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但从另一方面又弱化了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的保障,处理不好会导致无限防卫权的滥用。为正确实施无限防卫权,必须明确无限防卫的成立条件。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5.
6.
7.
8.
论特殊防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凤林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4):13-14
1997年,我国对原刑法进行了重要修订与完善,其中对正当防卫问题作了重要调整与补充,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而且特别增加了一款,即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局 《中国司法》2002,(9):15-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收押外国籍罪犯(简称外籍罪犯)以来,突出我国监狱的监管改造特色,未发生一起外籍罪犯脱逃越狱、行凶伤害、破坏监管秩序等又犯罪案件和轻生事件,取得了显著成绩。依法严格管理,突出我国监狱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与国内罪犯一样,我区监狱机关依照党的政策和《监狱法》及有关监管法规对外籍罪犯进行严格监管。一是制定外籍罪犯管理办法,将外籍罪犯分类关押。英山监狱还成立了外籍罪犯分监区,突出管理的针对性。二是挑选政策水平高和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民警负责管理教育工作。三是强化外籍罪犯的内部管理,在选派… 相似文献
10.
陶新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3):61-64
狱内行凶伤害案件是监管安全的重大隐患。故此,必须建立信息化的狱情监测平台,掌控狱情变化;加大对罪犯特别是暴力型罪犯的监控力度,实施超前防范;主动进攻,强化对重点罪犯的监管与改造,减少行凶伤害危机;开展心理测试,强化不良心理矫治,修正罪犯认知偏差;提高监狱警察危机管理水平,建立长效预防机制,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监狱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