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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第3款“行凶”一词的理论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理解刑法第 2 0条第 3款中的“行凶”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存极大争议。本文对这一问题加以了研讨 ,认为“行凶”是指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 ,它具有暴力性、手段的不限定性、程度的严重性 ,以及无法定具体罪名性等几个特征。文章指出 ,这样解释“行凶”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 ,并符合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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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一词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语,其含义过于宽泛,难以界定,应尽快对此词进行有权解释.设定特别防卫权体现了刑法对公民私权利价值的重新估定和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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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长沙警方的通报,1月12曰早上,湖南高院周春梅法官在小区车库被人杀害。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向某与周法官是同乡,其曾请周法官为自己的官司“打招呼”被拒,心生怨恨便行凶报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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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和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我国《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因此,无过当防卫也要遵循正当防卫中关于防卫目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的规定。这样,正确理解本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成为我们正确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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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第23条第3款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这一规定在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史上被称为重大“突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立法的传统格局,对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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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梅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3,5(6):87-88,96
刑法第 2 0条第 3款明文规定的无过当之防卫 ,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当侵害。但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 ,关于这一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拟就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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