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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罗显成 《湖湘论坛》2003,16(3):79-80
一、具体行政行为法定依据之缘由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注 :《行政处罚法》第 3条使用这一术语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渊源上的根据 ,是与其事实根据相对称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体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既包括行政主体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依据 ,也包括不具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律所作的其它规范文件依据。笔者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依据确定为法定依据更为妥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依据 ?有一种观点认为 ,只有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不利行政行为时需要法定依据 ,而作受益行政行为时不需要法…  相似文献   
952.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法院已开始依据其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衡 ,并且成为监督政府行政法治化、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的重要措施。但公民的行政诉讼救济权仍受到种种制约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应对公民的行政诉讼救济权予以关注。本文对公民行政诉讼救济权概念和内涵进行初步界定 ,并探讨了其保障的具体机制。  相似文献   
953.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问题,内部行政处分行为是否可诉即是其中之一。从行政法治主义、司法最终原则等理论基础出发,并参考国外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内部行政处分司法救济的欠缺、国家公务员合法、正当权利受到损害无法得到司法救济的现状进行探讨。应当给予内部行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即国家公务员,以司法救济的途径。  相似文献   
954.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的明确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公正、准确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为此文章探讨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涵,并对其特点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作了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955.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相对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但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仅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发生影响,它们中间存有一种“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的行政许可行为,此种行为的“规制内容,不仅对  相似文献   
956.
哪些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应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它决定着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权限及分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表明了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程度;对于法院而言,它体现着司法审查权的大小;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何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正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它…  相似文献   
957.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但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则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制度。从诉讼法理论和行政诉讼的特点来说,由原告承担一定范围的举证责任不但是必需的。而且也符合行政诉讼的规律。由于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及其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均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有展开讨论的必要。  相似文献   
958.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进行审查,然而围绕人民法院审查规章的依据、标准、范围以及规章违反上位法时的选择适用等问题,理论上的通说和实务上的作法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其体现的原则、精神,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的审查,应当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仅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援引的规章条文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受法律秩序统一性和法律对于人民法院的约束性的制约,人民法院认为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只有在该法律、法规系从整个法律秩序出发被评价为"有效的法"时,才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959.
我国的高等教育近些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从精英式的教育过渡到大众式的教育。与此同时,高等学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时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使得其多次成为诉讼中的被告。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角度,高校具备了行政主体的资格,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的重大权益,因而应把高校的管理行为纳入行政法治的轨道,尤其是确定高校的行政法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960.
陈小青 《法制博览》2023,(16):38-40
目前,选择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国家类型划分标准也各有不同。诉讼类型法定化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技术上的操作可能性,同样,弊端也凸显,当事人案件无法对应纳入法定诉讼类型时,其寻求救济的途径就会受阻。我国未将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符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具有独特的中国法治特色。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研究重点应当是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各类判决方式的法定适用条款加以丰富后,形成阶段性的司法成果,再将之及时转变为正式性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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