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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 相似文献
172.
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一: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相似文献
173.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 相似文献
174.
折扣、回扣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手段,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商业习惯和标准商业的传统做法,在我国也被普遍默认。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极易被行贿方冠之以合法外衣作为商业贿赂的手段,因此,准确区分正常的折扣、回扣与行贿罪的界限显得极为必要。 相似文献
175.
如何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司法实践在办理行贿案件中趋向于保守,往往只对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整体上也对受贿罪的遏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本文认为依据此规定,可从实体、程序、主观及综合这四个方面去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176.
吴斌;余作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
我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从1979年刑法至《行贿司法解释》是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是从严从重打击行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追求宽严相济.确定行贿罪刑事政策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重视口供是行受贿犯罪的特点,要“查清”行受贿行为,追究行受贿刑事责任的侧重点是受贿行为,应利用行为人的利益考量心理.行贿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一要结合从严从重与有利于打击,二要从弹性司法转变为刚性司法. 相似文献
177.
正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利用虚假账目逃税近2亿、为了让假账获批行贿国家税务人员,前"福布斯"富豪王福生,因涉嫌逃税罪、单位行贿罪及贪污罪被提起公诉。这场为期6年的官司,因案情复杂,曾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判结果逐渐明晰。2013年10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王福生有期徒刑7年,罚金3万元。被告单位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福布斯"富豪涉三罪名资料显示,王福生早年从东北移居北京,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中建一局担任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78.
179.
关于单位行贿罪中的主体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浪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单位行贿罪主体已成定论,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行贿罪的主体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实践中,一人公司、私营企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个人挂靠型、风险经营型企业、承包企业等几种特殊企业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除了正面了解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范围,还应了解其与相关因素的关系,以期准确把握单位行贿罪与相关行贿受贿犯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