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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一个民主的社会也应该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新闻自由是自由权利合理实现的一个重要平台,但新闻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这一点在侦查阶段体现得尤为突出。如何正确发挥新闻自由的权力监督功能?如何防止新闻媒体自由不被恣意滥用?成了现阶段我们重新审视新闻自由的重要使命。本文试图从真实的案例中寻觅症结所在,接而分析新闻自由概念的提出、内涵及变迁,审读侦查阶段新闻自由的历史与现状,比较中西域相关问题解决的差异,进而以正义为价值基准定位侦查阶段的新闻自由,来谋求“从无序到有序”的过渡。 相似文献
182.
我国法官对纠纷解决有着一种独特的认知模式,即把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秩序和谐视为司法的第一要务,甚至为此违背法律依伦理道德进行个案衡平。这种伦理衡平的传统产生于我国古代,因其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成为建构和维系我国古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因素。但由于伦理衡平过于主观恣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从而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借鉴西方国家法律衡平司法传统的经验,从衡平理念、职业法官、司法方法、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逐步实现我国衡平司法传统从伦理衡平到法律衡平的跨越。 相似文献
183.
权利衡平理论在平行进口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及平行进口的理论目前主要有普遍性理论、地域性理论、权利穷竭理论和默示许可理论,这些理论都不能从法理上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从权利衡平的角度来分析平行进口问题,建议我国目前在平行进口案件中运用权利衡平理论来审理平行进口纠纷. 相似文献
184.
衡平居次原则产生于英美法系,是指公司处于破产等情形时,将不公平手段获得之债权次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以此来保证破产.等情形发生时公司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首先论述衡平居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渊源,然后探究其法理基础,再综合域外的衡平居次原则的实践经验以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相似文献
185.
由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导致人们需要处理的数据越来越多,如何从大量数据中分析提取有益知识,正成为目前数据分析应用中的核心课题。为解决这个难题,人们开发出数据挖掘技术,实现了对数据的有效分析利用。随着数据挖掘技术在计算机领域的深化应用,由数据挖掘专利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呈现逐步增加和日益复杂的趋势,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数据挖掘技术的开发,进而影响到了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发展;因而,通过对数据挖掘专利领域利益冲突进行分析研究,依据数据挖掘的技术特点,从法哲学的理论视角进行分析,寻找数据挖掘专利衡平的原则和模式,从而达到衡平数据挖掘专利领域的利益冲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6.
从杨某噪声案看权利冲突的衡平和通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传统的环境条件冲突解决方法注重于单方权利的维护 ,却不公平地忽视或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而权利衡平和权利通约打破了传统的思维定式 ,由过去单元利益的抉择转向多元利益的协调。通过权利制约和权利配置 ,实现冲突双方权利的衡平或通约。 相似文献
187.
论环境侵权救济中的排除侵害制度--兼谈利益衡平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比较美国、德国、日本怎样使用利益衡平原则解决在适用环境侵权排除侵害救济制度中引起的法律上、经济上的冲突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排除侵害制度进行了评判,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88.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膨胀了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知识经济潮头涌现。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的生产力要素性财产权利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犯罪作为知识经济的消极衍生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滋生蔓延状态。知识产权犯罪的抗制应依据其特点:有组织化、国际化、科技化和专业化等,立足于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消极社会心理等各方面动因,探索正确的抗制方略,寻求有效的抗制措施以达到整合抗制系统的最优效果。 相似文献
189.
民事判决的终局性——既判力论与民事再审制度的衡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合静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3):125-129
民事判决的终局性表示生效判决的效力.既判力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诉讼终局点的理论.民事再审是和既判力法律效果相排斥的制度,动摇了民事判决的终局性.既判力与民事再审制度相衡平的支撑点是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相对性. 相似文献
190.
张志超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5):7-9
关于法律方法的探讨我们已持续了一个阶段。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建构一个法律方法论体系。这种研究带有明显的理论属性。虽然我们口口声声说法律方法论是一种关于法学的“形而下”研究,但理论本身的抽象、概括性又使我们走向了(与法哲学比较)另一个层面的理论探索。按我们原初的设想,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探索,上可着天(与法哲学、伦理学相联),下可着地(与司法实践相关),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感觉到关于法律方法论体系的建构实际上仍然是沿着传统的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思路走的,只是研究的问题似乎聚焦到了司法过程。研究成果的叙说方式没有根本的改变———走的依然是抽象性的普适化路径。我们不是说这种研究没有意义,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关于理论体系的探讨是某一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但如果我们的研究仅注意理论的完善就可能脱离法学的实用性品格。就目前的研究现状看,法学的技术含量、经验品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张扬。我们知道,法治的哲学本质实际上是在经验范围内解决问题,用法律方式寻求社会秩序。然而人类的经验在理论研究中又表现为理性,表现为制度化、条文化和程序性的法律。这些抽象的法律与制度使我们能迅速地掌握被称为法律(形式化)的东西。但如果我们仅仅注意法律的形式性,就可能失去对法律“内容”的掌握。法律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整体,它也具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只注意抽象的理论体系可能会掩盖丰富的内容。为进一步使法学走向“形而下”,我想我们的研究姿态除了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外,在研究的内容上,我们还必须把体现个案经验与个性的法律智慧纳入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在原来探讨“法治与法律方法”的基础上,又共同组织了“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笔谈会,欢迎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