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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引入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概念和在我国的现状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通常被视为一项权利或者特权,因而又被称为"拒绝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或"不必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我归罪或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相似文献
122.
纪虎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0,(0)
目次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起源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与侦查讯问四、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与中国刑事诉讼法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23.
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清偿制度旨在保护债务清偿人之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运用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理论时,在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应区分误认债权归属和误认债权主体这两种类型,综合考量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可归责性要素,认定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所为给付行为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24.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被告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约公权力侵害的重要手段,起着体现刑事诉讼价值、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在刑事诉讼中明确沉默权的规则,并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上进行选择的态度,也能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状况和诉讼过程的文明程度。现从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谈起,解析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并通过分析沉默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的利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状,建议设立有限制的沉默权,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赋予了诉讼当事人拥有拒绝证实自身有罪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准确理解该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126.
关于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敏琴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9(3):73-75,80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包括证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就使得证人作证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借鉴英、美、日等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必须确立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此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27.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提出上的自由裁量权,证明妨碍规制制度则限制特定的证据处分行为。划定两者之界限须考量证据处分行为的类型,有些为禁止自证原则覆盖,有些则属证明妨碍行为。对于刑事证明妨碍并非绝对不能适用证明妨碍推定之方法。同时根据追诉事实与证明妨碍事实二元化、差异化之设想,可同时采其他制裁方法。 相似文献
128.
《北方法学》2021,(6):60-72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在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情形下,应从解释论上认为当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无论债务人是否积极地知悉债权让与实际上未发生或者无效,一般都能成立债权表见让与。不过,债务人若根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知悉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鉴于司法裁判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债务人不能再继续信赖让与人之通知的正确性而认为债权让与有效。在成立债权表见让与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凭借通知信赖债权让与有效而向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等行为。此时,让与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如果通知主体不是让与人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具有较大主观恶意的,均不成立债权表见让与,让与人不再对债务人承担债权表见让与责任。 相似文献
129.
130.
她的出生是东西方文化的惊艳碰撞。她的每一段爱情都荡气回肠。她与毛泽东、周恩来、基辛格、戴高乐、尼赫鲁等人都有交往。她见证了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沧桑……她就是有着"抗战新娘"美誉的英籍华人韩素音。值此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之际,笔者重温其佳构,并于近期专访了曾经采访过韩素音的资深翻译家万子美先生。韩素音向万子美介绍了她"心中的灵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