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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由于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整体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在外资征收的立法与实践中环境保护和外资保护应予一体化考虑,但现状却反映出外资私益优先于环境公益的倾向。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角度看,为使发展中国家不致因环保因素付出不必要的代价,环境征收不应具有补偿性。而且,不补偿环境征收合法性根植于污染者付费原则、预防原则、治安权例外以及国际环境法义务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42.
杨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3):38-41
补偿主体的确定是行政补偿的首要环节。我国现行与行政补偿有关的法律没有确定补偿主体的指导原则,补偿主体往往就是征收主体,这种政府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模式极易引发“政群对立”。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行政补偿应以“受益者补偿”作为其主体确定基准,同时探讨了我国行政补偿主体的现存类型及存在问题,提出健全我国行政补偿主体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43.
2004年我国宪法新修正案通过以前,征收与征用这两个概念在法律制度中存在尤为凸显的混用,导致了实务中的认识混乱问题.新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宪法制度首次对征收与征用进行了划分,学界的探讨虽然突破了传统的认识却依然存有较大的分歧.对此,通过考察典型的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和理论,梳理出了公益征收与紧急征用之间的本质区别,并结合我国现实对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给予了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44.
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二氧化碳等各种温室气体采取了减排措施,征收碳税就是其中之一.目前,碳税已在芬兰、瑞典、丹麦、荷兰、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得到了运用,但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碳税基本要素、税收偏离、碳税地位及效果等方面各不相同.国外开征碳税的实践为我国提供的借鉴经验是:开征碳税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合适的征收方式,应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采取税收中性的改革措施,应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等. 相似文献
45.
46.
针对当前立法和行政中大量出现的非典型征收的财产权限制行为,“规制性征收”似乎提供了恰当的救济和保障的思路,其实证化的趋势也因此显现。但是,通过对征收规范的一味扩张,“规制性征收”存在引发“征收”泛化的可能性,从而颠倒财产权存续保障相对于价值保障的优先顺序,降低财产权保障的水平。与此同时,“规制性征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也使其无法成为财产权“存续保障-价值保障”二元结构下的理性的征收概念。因此,应当对“规制性征收”的实证化保持警惕,可行的路径就是坚守我国宪法上狭义的“征收”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一个包含存续保障、价值保障的综合的财产权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47.
日本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2007,(8):30-34
在财产权须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宪法规定之下,日本的《土地征收法》遵循"无补偿即无征收"的原则,建立了分别针对确认项目所具公共利益性质的项目认定程序制度和调整、保障私人利益的裁决程序制度。当两项程序中产生的行政行为有争议时,分别适用行政诉讼中的撤销诉讼和当事人诉讼。此外,该法律还为通过自愿收购取得公共用地的方式设置了调解、协议确认和和解等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4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2):32-36
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意定地役权,而无其他地役权设立方式的规定。我国学者有混淆强制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公共地役权概念以及混淆强制地役权与征收征用制度、相邻关系的功能价值之现象。各国有关地役权设立方式的规定中,强制地役权有着独特的内涵;且强制地役权具有相邻关系、征收征用制度无法替代的功能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中应确立强制地役权制度并明确强制地役权的适用情形、设立条件和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49.
按照我国现行法,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得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与用地者签订合同,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必须先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由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对此制度实施改革之后,征收制度至少在其适用范围方面应当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目的的,不再适用征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与用地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创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会使得存在于集体土地上的他物权以及住宅、厂房、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在消灭途径及方式方面发生变化。用地者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支付足额对价,对于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而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足额补偿。 相似文献
50.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我省防洪工程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如何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使其在河道工程建设中发挥最大的作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就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在河道防洪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加以剖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