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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张平 《法商研究》2005,22(4):138-145
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各个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排除了对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诞生,美国对商业方法软件逐步给予专利保护。从美国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美国在立法层面上从未改变专利保护的范围,更多地是从其产业政策角度在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判例法中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新的诠释,从而使其专利保护紧密配合市场需要。美国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32.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是当今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比较的分析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重点探讨了复制权界定问题、反向工程问题、技术措施保护问题这一系列有待重点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3.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模式及趋势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计算机软件,多数国家一般都以著作权法来予以保护。但由于著作权法只能保护一个创意、一个思想的表现形式而无法保护创意、思想本身,因此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布了有关软件专利保护的审查基准,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同时从功能上看,软件更接近于专利权的客体而不是著作权的客体,因而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权保护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4.
135.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 从60年代起,由德国学者提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至今,这仍是一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起初,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曾尝试根据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性,用专利法对它加以保护。专利保护的优点是独占性强,保护水平高,保护期限也适合计算机程序的经济寿命。但是,利用专利手段保护也会遇到诸如缺乏专利性、审批周期长和审查上的困难等因素的困扰。这些因素迫使美国等国家放弃了用专利手段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做法。1972年,菲律宾在其 《著作权法》中规定计算机程序…  相似文献   
136.
在涉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认定中,“复制”行为的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从法教义学分析,涉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意涵理解与界定有其独特性。尽管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其却成为认定“复制”行为的普遍遵循。因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司法机关对“接触”的判定多适用推定规则,但应区别于民事案件且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实质性相似”不限于计算机软件的整体比对,相似的比例应否具有刑事追诉门槛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标准,统一“复制”行为司法认定的裁判尺度,加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37.
138.
13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出现一种新兴取证方式,即:使用telnet命令远程访问目标服务器,并监测目标服务器是否使用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然而,司法实践中,这一取证方式在不同法院得到了不同回应.本文从telnet命令基本原理以及相关计算机技术入手,并结合证据法基本理论,对telnet取证进行分析论证,认为telnet取证的合法性不容置疑,但是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却不足以为法院所采信.  相似文献   
140.
【要点提示】目前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有三个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对商标进行整体和主要部分的对比;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实践中,在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在对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时较多运用的系前两个原则。本案因原告和被告的商标在读音上相近及原告注册商标后进行商业使用的投入较少的客观事实,使本案在认定两商标近似性的考虑时集中体现在第三个原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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