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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推进,实践中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越来越重视。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组成要素,行政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因此行政程序违法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对于行政行为,乃至行政主体都至关重要。本文笔者结合实践案例浅谈行政复议中行政程序违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能对我国行政程序以及程序违法认定的立法完善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32.
大数据时代,涌现出了许多平台经济体。平台经济的独特性,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但也暗藏挑战,对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与法治化规制提出新的要求。为此,立足我国国情,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监管,需要加强对平台本身的技术性监管,对垄断行为的实施者采取严厉的措施;基于平台的大数据特性,就需要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监管还需要从法律依据方面,创新《反垄断法》的防范与规制。 相似文献
133.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134.
罗贵月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3,(6):56-67
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语境下,围绕谅解主体、谅解自愿性和合法性、谅解范围等三个要素,考察434个涉及被害人谅解的认罪认罚裁判样本,并对样本来源地区S省R市的6位刑事审判人员开展半结构化访谈,结果显示,被害人谅解有效性认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在普遍比较注重协商格局下,部分案件中参与谅解的主体过多且参与时机有误,二是在确认式庭审背景下,部分法官对谅解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不够严谨、合理,三是部分法官随意运用自由裁量权,无故突破个案中的谅解范围。对此,应从适当规制谅解参与的主体和时机、加强谅解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准确认定被害人谅解的范围等路径求解。 相似文献
13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随即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使得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责任认定没有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旦错误,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危害.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研究了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弊端,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36.
137.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38.
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与司法审查中的不可撤销性,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产生了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问题。与行政行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观范围限缩模式下,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构成存在结构性障碍,但以争点效为核心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模式可以补足重复审查的构成基础。争点效适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逻辑前提;当事人、基础事实与审查范围的同一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标准内容;在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的诉讼中,或者案件进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诉案件中确实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认定理由或裁判依据,进而影响到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法院应该重新审查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复审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审查异化情形,需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约束机制,以限定重复审查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9.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40.
一个国家的基础建设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建筑类行业作为基础建设中最基础最核心的一部分,它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基础建设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对BIM技术人才培养进行了分析,首先概述了BIM技术的定义,从人才培养、行业需要、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三方面分析了BIM技术在建筑类行业应用的重要性。然后结合当前的教学现状分析了人才培养中的问题,主要有普及度和认知度不够、人才培养机构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设备和教学条件落后等问题,最后从教学环境、师资力量、校外实践、“1+X证书”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BIM技术人才培养模式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对现有的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做出适当的变革和创新,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基础建设输送更多的BIM类专业性技术人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