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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展型国家论中存在两个研究传统:第一个研究传统重视政商关系和资本形成,流行于政治学和行政学界;第二个研究传统关注政企关系和资源使用,具有经济学和管理学色彩。在发展型国家论的初创期,分别以主流和潜流形式存在的两个研究传统相互补充,为发展型国家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连续的理论突破就是在这样的空间中实现的。在后续发展中,二者渐行渐远,发展型国家论的理论空间日益狭窄,理论突破的可能性受到限制。这种研究格局从未被识别,但是对于发展型国家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每当被引入关于重要新兴经济体的分析,发展型国家论都会经历一次重要的理论突破。但是,发展型国家论与中国实践的相遇并未带来类似突破,此即发展型国家论的中国悖论。两个研究传统的疏离是发展型国家论的中国悖论的成因之一,两个研究传统的统合是推动基于发展型国家论的中国研究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192.
郑伟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3):155-159
在评价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及其命运时,福山提出了所谓的“历史终结论”。在他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以自由民主制度为方向的人类普遍史”,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从此之后,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就不再进步了。他的这一理论,其实质是为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普世性提供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93.
194.
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179-192
《民法典》居住权呈现出结构化、层次性和价值多元的特质,但其制度设计未适当提取公因式,有待透过宽松的解释立场,完善和充实其三层法律构造的具体细节。《民法典》第366-370条形成第一层构造中的合同居住权,对其主体、客体、权能、消灭事由应该采取文义解释、目的性扩张、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等不同解释方法,在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之外有效保护契约自由。《民法典》第371条形成第二层构造中的遗嘱居住权,其在设立方式与形式、继承与转让、登记效力等方面,参照适用合同居住权规则的空间非常有限,法律适用机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1090条等形成第三层构造中的法定居住权和裁判居住权,于其类型化的基础上,需要朝具体化的方向填补漏洞。从而,促进居住权在我国的规范体系化和内容本土化之成长。 相似文献
195.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导致其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设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本罪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潜在的扩大化趋势。基于限缩解释论对本罪的理论基础和规制边界进行限定,通过对立法背景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建议在性犯罪的基础理论——性同意理论基础上补充性剥削理论,以此揭示本罪的实质特征。需要界定特殊职责、实行行为和其他出罪事由,以此进一步完善本罪的司法适用,以实现未成年人权利自由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6.
戚本杰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4(6):78-79
洛克哲学的地位和影响虽然是无可置疑的,但内容与形式的朴实和普通掩盖了它的价值和意义。时至今日,关于洛克哲学真正的积极因素,他的学说的基本特征和面貌、内在矛盾及其性质,以及其历史地位和意义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仍然是需要继续探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197.
刑罚的报应论在与预防目的论的竞争中逐渐处于下风,即便在刑罚一体论的框架中也处于次要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认为报应等同报复,该理论内部无法统一,其假设前提存在缺陷。这是对报应论的误解。报应论作为刑罚本质理论,在刑罚体系中应该占有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198.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
199.
顾凌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2):134-139
在公共利益本位论的立论过程中,行政主体被不恰当地直接等同于公共利益主体,而且存在着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混淆问题,这些弱点使得该理论没有给个人利益与权利留下应有的空间.在倡导者为之提供的理论根据中,唯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关系是一个合理的、但却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论点.基于对这种利益一致关系及其有限性的具体分析,行政法中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可以得到真正的说明. 相似文献
200.
中国刑法学界一般在刑法总论探讨犯罪论体系建构问题,即定罪模式合目的性的考察与路径抉择。俄罗斯学界则通常在刑法分论探讨定罪问题,即所实施的具体社会危害行为与现行刑事立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合致性(符合性)的认定。我国刑法学界对俄罗斯犯罪论体系(定罪机制)缺乏应有的认知,通常将德国“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相提并论,并因此而将移植于苏联的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置于同一层面进行比较。然而,基于错误认知进行的比较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必然谬之千里。应在厘清俄罗斯犯罪论体系内含之定罪原理的基础上,摒弃无谓争论,合理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