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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领域历来就是学者们见仁见智的阵地。他们围绕着“所在地理论”和近些年兴起的“非当地化理论”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论战,如何正确处理传统的“所在地理论”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是论争的问题之一。本文围绕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演进的分析,指出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仍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但是“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的理论基础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它不再墨守“传统所在地理论”的陈规,而是注入了新内容的“现代所在地理论”。这个理论吸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的合理成分,是对传统理论的扬弃,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互相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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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每隔4年,来自我们这个星球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000多名竞技者(加上同样人数的教练和辅助人员)汇聚在一起,在28个体育项目和300多个不同的赛事中同场竞技,将他们一生中最具生命力的时刻展现在亿万观众的面前。对于他们中的一些人而言,一生中可能不会再有第二次这样的经历和机会了——这就是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2008年,这一切将在北京重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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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03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股民打证券赔偿官司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这类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86.
通过“摘帽”,西南证券向外界发出一个强烈信号:昔日重庆资本市场上份量最重的金融机构终于迎来了浴火重生之日.而ST长运也会很快等到“王者归来”之时。 相似文献
87.
<正>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判定与处罚一直是证券管理与证券立法的难点之一。所谓"内幕交易"(inside trading)是指利用公司内部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不正当的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各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禁止成为各国证券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二。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证券市场实施政府监管的国家,几十年的管理实践证明美国的管理模式是富有效率的,而且在证券的司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美国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面,成为各国效仿的榜样。在美国,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是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 Act of 1934)第10节(b)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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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于 195 1年制定颁行了《证券投资信托法》 ,由此奠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法律基础。之后 ,经过不断的修改 ,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我国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同时 ,还应适当借鉴日本的改革经验 ,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 ,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89.
90.
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立法仅规定了违规审核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未涉及侵权责任问题 ,存在立法缺漏。违规审批、核准证券发行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而言 ,违规审批、批准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应由该证券发行审核机构承担 ,但审核人员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 ,应自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违规审核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应从投资人的实际直接损失为限。投资人可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 ,通过行政侵权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 ,追究违规审核证券发行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