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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梅湘 《现代法学》2006,28(4):122-128
被害人的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逻辑前提,是诉讼民主的重要体现,亦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国际公约及其他国际性文件和法治发达国家都对公民的知情权及被害人的知情权都作了明确规定,有的国家甚至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我国刑事被害人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但权利告知规则仍不完善,被害人对案件的进展、诉讼结果以及刑罚的执行情况缺乏知悉途径,知情权的实现缺乏保障机制。立法上应对其作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允许律师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参与诉讼活动,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随后出现的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以及“取保难”和“维权难”又使得这一进步大打折扣。笔者试图以律师会见权问题为切入点,深入探讨这几难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而发现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只有侦辩或控辩双方,而无中立的第三方存在,法院只是在审判阶段才开始其诉讼活动。那么,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向谁辩护?又有谁来倾听呢?  相似文献   
13.
日本《行政事件诉公法》修改的动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在修改《行政事件诉讼法》过程中,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美、法、德等国为借鉴,认真检讨其现行法权利保护机能的形式化,以全新的理念和思维,以权利保护为本位,放宽诉讼限制,使行政诉讼制度真正成为便于国民利用的制度。无疑,这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4.
和解集团诉讼是源于集团诉讼的一种司法创造,通常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在于和解而不是诉讼的集团诉讼。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众侵权诉讼开始运用和解集团的方法后,这种诉讼方式很快就流行开来。本文分析了和解集团诉讼产生的背景及其方法为什么会对被告、律师和法官有较大吸引力的原因,阐述了和解集团诉讼运作的程序及其与集团诉讼和解的区别,最后,介绍了围绕和解集团诉讼的各种不同意见及其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15.
孙发 《中国律师》2003,(8):63-64
司法如果成为一种权威,它不仅能够对社会进行很好的调控,而且在宪政领域内,它也能起到防止权力滥用、制约权力有限度的行使的作用,也就是在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权威具有宪政化的意义。所谓宪政化,指的是司法权威通过其特有的功能,在承认民主、法治、人权的基础上,用司法上独有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形式,以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行使,解决公共权力异化的问题,从而真正维护宪法的价值观,保障公民权利,以期形成一种法治的政治秩序。司法权威的宪政化意义最核心的要点就是,通过司法权威所带来的制度化途径,将政治领域的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之美称。我国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首先是一种民事调解,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其次,法院调解相对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等来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中的调解。  相似文献   
17.
徐忠贵 《特区法坛》2006,(1):21-22,24
从离婚的原因看,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井对子女的安排和财产的分割问题处理适当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司法统计分析,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一方患有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如患有“阳萎”、  相似文献   
18.
前言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月31日,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面向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所高等院校的法律学者、法律学生就其对我国公益保护、公益诉讼、公益律师的认识等方面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在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公布了电子问卷。此次调查活动得到了上述受调查群体的欢迎和踊跃参加,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调查活动圆满结束,现针对收集到的调查反馈,结合我们在从事公益律师过程中的感受,就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作出此份调查报告并提出我们对中国公益律师事业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望推动我国公益律师事业的…  相似文献   
19.
《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公证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当事人依据《公证法》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证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诉案件证据移送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公诉案件证据移送制度 ,是指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 ,将公诉案件证据移送法院审查的制度。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证据范围的大小 ,关系到法官是否“先入为主” ,关系到被告人辩护权能否真正落实 ,对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避免法官“先入为主” ,保障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缩小了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证据的范围 ,将原来的全案证据移送改为主要证据移送。但是 ,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我国新刑诉法所确立的主要证据移送制度还存在程序不公的现象 ,有待进一步完善。一、国外公诉案件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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