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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是在特定背景下,以德国基本法为根据而单独增加的条款。它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止使用的讯问方法及违法取供的程序性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文的内涵在德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扩展,目前已经成为德国言词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法则。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增设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背景与德国当时增设第136条a具有许多相似性,应当借鉴德国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言词证据禁止法则。  相似文献   
362.
363.
由于资本市场的特殊性,传统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在虚假陈述监管上有着难以突破的局限性。一方面,面对上市公司海量的信息披露,公共执行的监督能力受监管资源限制;另一方面,利益驱动的私人执行机制难以在追责效率与公平之间实现平衡。立法者与既有研究虽不懈对传统监管手段加以制度改善,却面临着顾此失彼难以修正传统监管短板的尴尬局面。与此相对,强调公私结合的回应性监管提倡引导监管对象自我规制以构建预防违法行为的内生机制,与注册制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监管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因此,应重新整合既有的虚假陈述监管工具,构建一座以交易所自律监管为基础,以证监会劝服引导为原则,以民刑责任为顶端威慑的虚假陈述监管金字塔,加强上市公司自我规制的动机与能力,以实现节省监管资源,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能力的长远效果。  相似文献   
364.
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大致存在三种制度模式及相应立法体例,但现有制度设计普遍不尽完善并缺乏价值原理上的共识.为此,应当将被告人最后陈述制度放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宏观视野加以考察并与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理相联系,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规则及程序是其制度构造的核心要素.这一制度应当为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所重视.  相似文献   
365.
《保险法》第16条中被误读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和立法者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和第20条的不充分理解,导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一直被误读为关于告知义务(披露义务)的规定,但其规定实为陈述义务(实答义务)。这种误读根源于英国保险司法实践长期对保险人的抗辩策略的迁就。不过,这种误读导致的我国《保险法》对披露义务(告知义务)的立法遗漏,碰巧歪打正着顺应了披露义务的软化这一当代保险法发展趋势。然而,《保险法》第16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则与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协调,不利于实现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一修法目标,也偏离了英国保险法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异动规则;将其修正为撤销合同则可矫正这些弊端。  相似文献   
366.
这篇叠印在科学调查结论上的优美诗文。是我省参与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陈述。它以诗意盎然的笔墨,生动地阐述了三江源在中国乃至全球生态格局中的分量和作用,深刻揭示了保护三江源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它所传递的生态文明理念和忧惠意识,不仅给人以深思和启迪。更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觉醒。通读全文,在“拯救第一滴水”的呼声中.我们分明听到了席卷而来的心灵共振的铿锵回音.这应当正是该陈述给予人们的力量。  相似文献   
367.
当事人真实义务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真实义务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绝对的真实陈述义务,有破坏辩论主义原则、颠倒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危险。而且仅贯彻当事人真实义务并不必然提高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性。只有确立一种有限度的当事人真实义务,合理配置违反真实义务的制裁措施,才能发挥真实义务的积极效用。  相似文献   
368.
近年来,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例往往具有客观证据少、主观证据多、证据形式单一、取证困难等特征。受害儿童的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排除干扰的情况下,具有辨识能力与言词能力的儿童之陈述应当具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国内外一般均认可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且采取相对宽松的认定规则。为切实提高受害留守儿童陈述的证明力,应当改进对受害儿童陈述收集程序,遵循"避免二次伤害"和"一次性取证"规则;构建科学可行的受害儿童陈述证明力的审查与认定标准,采取相对宽松的印证规则。此外,还应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从而对受害儿童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补强。  相似文献   
369.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不知陈述的效力,只是规定了拟制自认.我国在构建民事诉讼当事人不知陈述制度时,应注意是否允许当事人作不知陈述不应该完全取决于陈述的事实是否涉及当事人本人的行为或认识范围内的对象,而应考虑当事人对该事实是否履行了探知义务.当事人只要履行了探知义务,就应许可该当事人为不知陈述.法官在认定当事人不知陈述的效力时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公开其心证,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相似文献   
370.
本文以证券侵权行为的研究为出发点,分析了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形式多样的侵权方式,对我国的法律现状问题做出了探讨。本文认为,若要真正使证券市场内流通的社会公众资金受到合理的保护,应当设计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建立完善的归责机制,并设立合理的诉讼制度,从而形成对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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