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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康美药业案具有促使独董勤勉尽责的积极意义,但赔偿责任比例和数额等方面存在改进空间。美国独董义务体系比较完备,可分为四大类,现实中独董很少被追责,主要依赖声誉机制进行激励约束。由于国情存在诸多重大差异,我国不宜直接照搬美国经验。2022年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独董民事责任标准的做法值得商榷。一股独大并非我国独董制度的本质缺陷,关键在于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其路径不应是限缩独董职责范围,而应优化责任标准,保持适当的责任压力,促使公司选任优秀独董,让其发挥市场信号和公司治理的作用。我国应统筹改革公司法和证券法,健全独董义务体系,适当设定法律责任标准,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并以独董从公司所获薪酬总额的5倍作为责任限额,在促使独董勤勉尽责与避免寒蝉效应之间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47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各地区将线上教学作为主要的教学手段,腾讯课堂、阿里钉钉、网易云课堂快速适应线上教学的大环境,除提供模拟课堂教学在线直播外,还能实现师生互动、教学监督等功能,平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发挥的教育价值是值得肯定的。平台学习其实和线下教学一样,主要是通过声音和画面作为主要的载体,而眼睛作为人类获取外界信息最主要的渠道,如果能捕捉人们在图像阅读过程中的视觉行为,挖掘人们的视觉注意特征并结合不同知识类型的特点进行设计,就能改善图像在传播过程中的有效性。本文旨在探究线条元素在不同知识类型教学资源设计中的应用效果,从而优化线条在教育资源中的设计,提升资源设计的传播效果。 相似文献
473.
证券法的两大重要领域信息披露和反欺诈制度可以通过信息确定性的关键概念实现一体性,从而既可加强理论贯通,又可减少披露要求过多、执法范围过泛等实务误区。在理论层面,应正视证券信息的重大性由规模和概率的乘积决定。一项信息只有在发生概率达到一定程度即具有确定性后,才真正有意义。在实务层面,为避免信息过载或信息误导,积极披露义务人只应披露具备确定性的信息。虚假陈述和信息型操纵的本质均是对所披露信息之确定性的非法改变。对积极或消极披露义务人的追责基础均为其行为造成的信息确定性假象。内幕交易的本质是对未披露信息的确定性的非法利用。内幕信息包含了应披露的重大事件,且已经具有了启动披露准备的实质确定性,或符合法定的形式确定性条件,或至少具备定性的信息确定性。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算方式应避免倒果为因,将事后实现的确定性适用于事前,对公司控制人亦不应有所谓主观确定性标准。 相似文献
474.
作为施加于过失虚假陈述人的新型责任形式,比例连带责任彰显比例原则精神、契合激励相容原理、与现行法不存在价值判断或规范矛盾。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D条(f)规定的比例责任,实质是比例连带责任。在认定比例时,应采识别不同虚假陈述事项的区分认定模式,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标准,认定所有对原告损失负有责任之人的责任占总责任的比例,且诸比例相加须为100%。该比例既是比例连带责任之比例,也是其内部责任份额之比例,故在内部关系上,不存在责任大小无法确定的情形,追偿问题依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处理。在外部关系上,应采将债务人资力不足之风险全部分配给债务人群体的强保护模式,只要债权人未获全额清偿且存在比例连带债务人的给付未达其比例份额,该债务人就须继续给付。为缓和比例连带责任替代全额连带责任后对投资者利益之冲击,宜使比例连带债务人对自然人小投资者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对其他投资者未获清偿部分继续承担总计不超过其比例份额50%的责任。 相似文献
475.
我国学界现有研究只是将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框架性地区分为证据意义的和非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制度因缺乏程序外观而呈现出体系凌乱和相应制度功能弱化的困境。为改善当事人陈述状况,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话语权实现,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正当化势在必行。立法上,宜将当事人陈述制度细化为在法庭辩论阶段具有阐明案情功能的当事人陈述和在证据调查阶段具有证明案件事实功能的当事人陈述。在具体实施上,应为不同制度功能的当事人陈述设置相应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