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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检察监督基于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的需要,天然蕴含调查核实的权力内核。在强调四大检察均衡发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新时代,需要充分认识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重要意义以及行政检察调查核实的特殊性。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是个案监督工作的基础,是行政相对人表达诉求和补充法院卷宗外相关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关系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中存在调查核实理念存在偏差、法律依据供给不充分、强制性手段缺乏、证据效力有争议等问题。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就需要树立能动式调查核实理念、明确调查核实原则、明确调查范围、科学设置调查程序、强化调查核实保障措施,以发挥调查核实权的功能作用,促进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完善和提升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12.
曹新亚 《法制博览》2022,(15):62-6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因此,适用该法条的裁判文书必然涉及虚假诉讼.本文以近百份生效裁判为分析起点,探究虚假诉讼的成因,进而在实践中以全面审查、提高证明标准、加大调查力度等方式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13.
杨姝毅 《法制博览》2013,(10):94-95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是2013年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从权力的目的行使定位是明确的,即为了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的需要,但是在如何行使这项权力的具体操作规程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必然导致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么束手束脚,要么超越应有的界限。那么,在该权力规制机制的建设过程中,理应考察该权力的性质、行使原则,然后才是具体的操作规则。  相似文献   
14.
司法网拍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攸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缺乏系统性的全面监督,实践中被执行人利用规则恶意逃避执行、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日益增多。检察机关聚焦存在的问题,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积极开展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监督和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通过有效的检察监督,促进司法网拍领域的社会治理。  相似文献   
15.
范卫国 《北方法学》2015,(5):116-123
在长期理论研究和广泛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纳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将其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面临诸多障碍。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如何恰当行使、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如何界定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从源头上厘清该项权力的性质,建立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以此促进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力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16.
杏杏 《廉政瞭望》2020,(22):26-27
9月初,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来到北京昌平延寿镇牛蹄岭的一处山体开采及石料加工现场,发现山体岩石大面积裸露,一些设备露天摆放,未安装任何集尘或除尘设施,自然生态破坏严重。进一步督察发现,经营这里的北京玉盛祥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在这里无证非法开采,持续了15年。督察组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做好后续督察工作。这是第二轮第二批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中的一支,负责对北京开展督察进驻工作。从2015年年底开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用3年时间完成全国31个省(区、市)第一轮督察全覆盖。  相似文献   
17.
刘华 《人民检察》2020,(13):1-6
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法律层面关于公益诉讼调查核实的原则性规定未能充分体现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特殊属性,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从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角度出发,应当进一步完善调查程序立法,赋予调查核实权一定的强制性,从而有效破解实践中"调查难"的问题。具体而言,可以在立法上创设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建立与刑事侦查、行政执法调查相衔接的协同调查制度,完善调查程序保障措施、监督制约措施等。  相似文献   
18.
在以“套路贷”形态出现的虚假诉讼中,基于错误立案而形成的终局判决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源于法律监督职责,集中呈现为纠正型检察建议的处置效果。基于虚假诉讼的调查核实内容上表现为督促法院启动再审撤销不当判决,并可通过移送调查核实所获线索以衔接刑事侦查程序。实践中,虚假诉讼调查核实存在功能运行上的局限性,包括规范效力层级相对较低、适用范围受限及缺失必要的强制措施保障等。未来立法应注重强化虚假诉讼调查核实的法律监督刚性,赋予调查核实获取证据的诉讼证据能力。由此,方可明确经由调查核实收集的线索具备移送刑事立案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19.
司法解释的修改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根本性重构,以能否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作为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但是,现行司法解释仍然欠缺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审查认证程序、运用规则的具体规范,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对新证据运用的失当。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形成的新证据类型进行梳理并明确其特点,将检察机关对新证据的审查程序与现有制度相结合,有效审查新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恰当适用民事诉讼相关证明标准,准确判断新证据能否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另外,建议完善检察机关在再审庭审中对新证据的出示和说明职责、明确以检察机关基于新证据认定的事实作为再审裁判的基础、增加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逾期提出新证据的惩戒权力等,完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新证据运用机制,适当履行检察监督职权。  相似文献   
20.
万毅  孙军 《人民检察》2020,(18):33-36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项权能,其自身仍可再细分为多项权能,如开展调查核实的各种手段、方式以及可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当前,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权能的规定,均采取列举加兜底性条款并附设排除适用条款的模式,此模式下兜底性条款往往成为"睡眠条款"。从法理上讲,调查核实权具有一般意义上"法"的强制性,调查核实对象需承担一般意义上的"守法义务",应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此外,实务中运用较多的调查核实权的典型权能,需要在新定位下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建议明确调取证据材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是搜查、扣押的前置程序;关于询问对象,建议采用"询问知情人"这一笼统而概括的表述方式,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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