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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服第一审判决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有别于完整进行二审审理后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这种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第一审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诉可以并案审理,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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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42-44
民事抗诉工作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为了使抗诉理由充分详实,对当事人及案件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的。文章对调查核实的具体做法、范围、程序及效力等问题做了详细阐述,以解决检察机关民事监督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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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4)
侦查活动监督是防范侦查权滥用,推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人权保障的时代要求、侦查办案的发展变化都对强化侦查权监督制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侦查活动监督确保侦查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当下,应在遵循侦查活动监督基本原理和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监督途径,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模式,从而全面提升侦查活动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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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4)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调查核实权具有较大分歧。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实现行政法律监督功能,平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功能秩序",发挥维护行政公法秩序和救济公共利益最大制度绩效的重要手段,理应得到法律确认。为弥补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法律依据之缺失,部分规范性文件尝试作出规定,但在适用中因违背功能适当原则而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检察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展开。为解决这一难题,应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围绕功能适当原则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逻辑,从顶层设计出发,通过立法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确立检察调查核实权,并根据权力确立—运行—保障的程序机制,从权力结构、核实标准和强制性三个方面系统建构检察调查核实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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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是法官审判权的重要体现。如果调查是对证据的搜集,尚可以接受;但若以核实证据的真伪为目的的调查,则有僭越之嫌。民事诉讼涉及的主要是当事人的个人权利,是一种私诉,因此,法官在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调查核实上应拥有最少的权力,更多的处于中立的地位。从世界趋势来看,为保证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核实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加以明确的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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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建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65-67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权,为该项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发展契机。但是,民事诉讼法对该项权力的规制不足,存在较大的空白地带,为该项权力的非规范化运行埋下了伏笔。因此,亟待对该项权力进行规制,明确其行使的限制条件,以减少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权力滥用在内的各种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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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王洋 《中国检察官》2021,(13):66-69
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权与诉讼证明权相复合的新型权力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监督性以及谦抑性等特性。检察机关具有线索摸排阶段的初查权、立案后诉前程序阶段的主体调查核实权和提起诉讼程序阶段的补充调查核实权。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具有调查、核实、监督三项权能,可以分为非强制性和强制性调查核实两个层次,应当增设强制性调查核实手段和约束性制裁措施,并从细化决策程序、科学配置调查核实人员构成和完善调查核实程序三方面对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进行规范和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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