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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所获证据可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资格,是我国当前相关立法的空白之处.判断这一问题,无论是以"证据三性"理论为标准,还是以证据能力为标准,皆存在一定缺陷.以刑事证据概念为标准衡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所获证据,可以发现赋予此类证据以刑事证据资格具有一定的正当基础,但两种证据之间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冲突.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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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进一步法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未来民事检察制度发展,执行监督将是民行法律监督的工作重点,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对开创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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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监督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承担着诉讼监督的重要任务,是虚假诉讼综合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虚假诉讼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遵循事后性原则、公益优先保护原则、兜底性原则,妥善处理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另行起诉等制度的衔接关系,重点审查生效裁判文书、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虚假情形,积极运用调查核实权,探知事实真相,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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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这对于丰富法律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创新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侦查活动监督过程中行使调查核实权存在法律依据较为原则、时效性不够强、强制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调查核实权发挥实质作用,建议通过加强协作、转变模式,增强刚性等方式,对调查核实权进行完善,以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法律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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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套路贷”形态出现的虚假诉讼中,基于错误立案而形成的终局判决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源于法律监督职责,集中呈现为纠正型检察建议的处置效果。基于虚假诉讼的调查核实内容上表现为督促法院启动再审撤销不当判决,并可通过移送调查核实所获线索以衔接刑事侦查程序。实践中,虚假诉讼调查核实存在功能运行上的局限性,包括规范效力层级相对较低、适用范围受限及缺失必要的强制措施保障等。未来立法应注重强化虚假诉讼调查核实的法律监督刚性,赋予调查核实获取证据的诉讼证据能力。由此,方可明确经由调查核实收集的线索具备移送刑事立案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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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传统检察职能的突破与发展,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力配置格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受案范围“等”外领域扩张的无序化、起诉资格与起诉顺位的结构化以及办案模式实然层面的主导化。而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托于固有的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诉讼信托以及支持起诉等理论,并未区分法律监督与直接提起诉讼之间的权力—权利界限。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应然状态应考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立法定位、调查取证的权利边界以及不同程序之间衔接的具体向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