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1.
科技是把双刃剑,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以及该法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达到对网络侵权较为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侵权补充责任类型的反思与重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上的现有侵权补充责任分为不作为补充责任、受益补充责任和监护、抚养补充责任三类。不作为补充责任的赞成理由并不妥当,非但如此,该种责任违背自己责任的理念,使当事人间的利害关系失衡,因而并不合理。适用补充责任,要求补充责任人不具有一般可责性且受害人承担先究成本具有合理性,这使得监护、抚养补充责任失去其合理性。受益补充责任符合该要求,救助行为中的补充责任、个人帮工中的补充责任和紧急避险中的补充责任均是其体现。 相似文献
13.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侵权责任法》共同构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制度背景。以这些立法为背景,此类案件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状态:首先,法律关系多样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强制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又涉及到侵权责任。其次,由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多层次 相似文献
14.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5.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日前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中规定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但草案叉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也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8):8-9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8.
19.
20.
我国法律属大陆法系,原本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首开我国惩罚性赔偿之先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也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