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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2011年8月25日在天津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王胜明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主持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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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研究:江苏模式与北京模式比较——基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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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2):56-58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在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但其在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的划分上,应以侵权责任归类原则作为标准,覆盖所有侵权行为,将侵权责任法定位在特别法,明确其是否具有溯及力,以期其更具有现实意义及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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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是一篇法学论文,但却是一部重要的民法学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成果。它从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实际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审判实践上总结经验,从理论上进行概括,形成了这个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的法律适用的规则,方法敢于创新,体例新颖别致,内容丰富多彩、切合实际。这种研究风格和研究方法与《美国侵权法重述》的研究方法相似,作者将其命名为“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媒体侵权责任”,是完全有道理的。本刊刊出这部条文式的研究成果,意在鼓励和支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研究方法,倡导注重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研究态度。相信在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本文总结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在指引媒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同时对规范我国媒体传播行为,保护媒体合法权益方面,也会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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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七十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知道"是免除被控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以不知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由,抗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对"不知道"是否属于免责条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该抗辩理由得到法院支持,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得不到支持。而目前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不知道"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等予以解释,故实践中对"不知道"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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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失误。故应采客观解释,认为该款仅规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被监护人责任之构成,则应适用第6条第1款之一般过错责任。至于责任能力制度之阙如,可以过错概念之操作暂时弥补其不足。监护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护义务之违反,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监护人责任之构成适用第32条第1款之无过错责任,悖于立法目的,且与同法第9条第2款发生评价上之矛盾,自立法论而言,以改采过错推定为宜。解释论上,只能充分利用同条第1款后段之责任减轻规范,扩张监护人之责任阻却事由,对"行为人致人损害"要件作严格认定(尤其是要求行为人须具备客观过错),稍作弥补。此外,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可能依特定要件,向受害人承担同法第24条之公平责任。在对受害人之关系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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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已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未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作新的规定,所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仍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之规定,即"残疾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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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医疗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基于"经济人"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的理性选择。风险厌恶与预期效用最大化是防御性医疗的经济学基础。医疗过失判断的不确定性及巨额的责任风险是防御性医疗的法律制度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及供给与需求的非市场性是防御性医疗的市场基础。它是医疗过失诉讼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剥离的副产品。纯粹的禁止性立法不足以制止防御性医疗。《侵权责任法》第63条很难收到预期的立法效果,建议对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运用及医疗损害赔偿的额度进行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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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讨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话题,首先得确认一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体性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一般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那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就是平台经营者.整体来说,有这样四类平台经营者:第一类是商品销售者,比如苹果商店;第二类是卖场管理者,类似于出租场地的商家;第三类是买卖居间人,相当于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于淘宝.那么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放在第四类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