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21.
222.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规则中,损益相抵规则是受到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但在侵权法体系中,损益相抵规则自身却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矛盾。导致该规则成为侵权法中的一大悖论。笔者将从损益相抵的概念悖论、价值悻论和适用范围悖论三方面来阐述该规则自身的逻辑矛盾,论证损益相抵规则虽然形式上符合一般社会观念对于公平和正义的朴素追求.但实质上却并不能与侵权责任法既有的逻辑要求和体系强制相协调。盲目地使用这一规则容易导致侵权法内部概念和逻辑的混乱。在现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阶段.不适宜将损益相抵规则独立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相似文献
223.
根据第41条至第44条的规定,在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可直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销售者仅对产品缺陷承担过错责任且仅对其无法指明产品生产者、供货者的情况下承担替代责任,其余情形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可相互追偿。当产品缺陷由两者之外的运输仓储等第三人造成,被侵权人可直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当然此时仍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若由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内部可向第三人追偿,并非杨立新先生所主张的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抑或只能在先行请求赔偿未得到满足后再向第三人主张。 相似文献
224.
【案情】白某受雇于张某,2012年6月2日,白某按张某的要求驾驶一辆卡车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夏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因三方就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人夏某诉诸法院,要求雇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白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夏某能否要求雇员白某负 相似文献
225.
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参照"的,体现了指导案例独特的约束力.指导案例24号的规则和域外的蛋壳脑袋规则在体系结构和内容上存在明显不同.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相关民事判决为样本,对其中参照和没有参照指导案例的判决加以比较,发现指导案例不仅在交通事故领域,在人身权侵权、医疗侵权等领域也有影响力.司法实践通过损害是否可以预见、区分体质和疾病、将特殊体质的作用归类为"诱因"等方式,拒绝在一些案件中参照指导案例.这种偏离指导案例时的正当化说理其实是案例区分技术的中国版本,其恰恰证明而非否定了指导案例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226.
雷群安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69-73
为了充分发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必须对相关的规则进行细化。对惩罚性赔偿的界定必须突出其“补偿性赔偿之外”这一特征。应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并以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其适用的主观条件。在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算定上,立法上不宜设定限额,但应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并参考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 相似文献
227.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该法对于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予以了法律上的明确界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有益于频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因而,本文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医疗损害责任成立的要件,并以个案为例,阐述了不应认定医疗侵权责任成立的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228.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多元的侵权责任方式的同时,亦应确定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本文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可视为责任方式的一般规定,其规定的责任方式均以过错为要件,且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第21、45条可视为责任方式的特殊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适用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29.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是继《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30.
(一)《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如何确定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之初,立法机关和专家就特别重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但是,《侵权责任法》对此仅在第二条解释为“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并未解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研究作出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