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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在网络流行的时代,如何理解这一条规定,对于净化网络环境,规制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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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若干方面都有可完善之处。从抗辩事由上看,缺少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自助行为、正当防卫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规定。从侵权损害赔偿上看,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窄,无规定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用的规则,无赔偿范围和数额的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狭小,适用上仍需借助《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无过错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没有理清;并无实质上解决赔偿上的城乡二元问题;缺乏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缺乏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从侵权法的保护客体上看,侵权法仍需要把更多的权益纳人侵权法的保护范畴中。从责任主体上看,关于专家责任、定做人责任、帮工责任、雇主责任的追偿权等都缺乏规定。从其他特殊规定上看,环境侵权中,无排污符合规定仍担责的规定亦无公益诉讼机制;民用核设施责任中并缺乏强制保险的规定;高空抛物之证明责任界定不清晰,缺乏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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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比“法治”这一视角能够更加深刻地解读当今中国。回望已经过去的2010年,正是那些波澜四起的公共事件和命运沉浮的各色人物以及隐藏其间的时代密码,在为历史收藏年度记忆的同时,也勾勒出这个国家现实的法治生态。这一年,从《选举法》的城乡“同票同权”之变,到《侵权责任法》所铺设的私权保护之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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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网络侵权亦有法可依。《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利于依法确定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又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但其规定对于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的网络世界来说可谓相当之简单,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司法实践,《侵权责任法》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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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以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人肉搜索公开个人信息涉及侵权法上的隐私权保护。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终审判决表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文首先对该案进行简要回顾并阐述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定位,然后针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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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两处规定"当时医疗水平",用以界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和范围。但由于医疗水平受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医疗设施、医疗场地以及医疗行为本身所有的专业性、变化性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很难作出一个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的认定,如何将其认定更加科学化、准确化并没有更明确的规定,其在实务中极容易产生争议。本文指出采用鉴定的方法确定"当时医疗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富有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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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以《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中国侵权法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占重要地位,其在维护侵权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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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时代,网民个人隐私权被侵犯形式包括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商业买卖个人信息、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和政府或工作单位存在信息不安全因素等.面临日益频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如何有效地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个人保护、立法保护和规范商业行为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