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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理论引入民法学,是在法律对人格权保护严重不周的情况下,出于填补法律漏洞之需的无奈之举,带有临时性和应急性。一般人格理论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我国不存在适用一般人格理论的法律环境。一般人格无论是"权"还是"益",人格权法均不应规定,法学理论也没有再保留一般人格概念的必要。在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进行专门立法背景下,真正在理论上具有意义的是从归类角度对人格利益展开典型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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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茜读者:《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塌陷窨井是茂源公司的通讯网络井,使用权归茂源公司所有,茂源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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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伤人涉及法律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若饲养的动物致人受伤,动物主人需承担责任。但在两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不需承担责任:第一,伤者自身对动物有故意接触,如逗狗导致的被狗咬伤;第二,伤者自身有重大过失,如不小心走入狗圈或侵害狗的领地。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动物主人都需承担责任。所以,建议被饲养的狗体长应当限制在35厘米以下,饲养人需要持有养犬证,必须有拴狗链等安全措施。大型犬不得在室内饲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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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赵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某日,赵某见王某在院里洗车,便向王某借车。王某知道赵某没有驾驶执照,就说:"你开车能行吗?"赵某说:"没有问题。"王某遂将车借给了赵某。赵某由于驾驶技术不过关,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分析】本案涉及因借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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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2007,(1):28-28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已列入本届立法项目,为配合常委会及机关有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图书馆立法专题资料汇编》2006年第4、5、6期(总第9、10、11期)搜集了近年来报刊上部分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讨论的文章共40篇,分《理论综述》、《相关领域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外国侵权法介绍》三个专辑编成《侵权责任法立法专题资料汇编》之一、之二、之三于2006年11月出版,作为“内部资料”“全文提供给读者进行参考”。广东法学界有8篇侵权责任法文章分别入选上述三个专辑,其中杜传鹏律师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一文原载《广东法学》2006年第4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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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研究概况 <物权法>的通过并实施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进入实质性草拟,使得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研究理所当然地成为2007年度中国民法学的两大热门板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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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些规定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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