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6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611.
发达国家医疗过失责任法社会化改革主要体现在美国《病人安全和质量改进法》和英国《国民保健服务矫正法》这两部社会立法上。这种社会化改革有其深刻的法理根据,并对我国落实新医改政策安排具有启发意义。为此,梳理并简要分析《医改意见》有关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问题的政策安排,进而与英美有关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的法治化做法进行对比,据此讨论中国医疗过失责任法的发展方向,设想建立一种与建设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损害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12.
一般人格理论引入民法学,是在法律对人格权保护严重不周的情况下,出于填补法律漏洞之需的无奈之举,带有临时性和应急性。一般人格理论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我国不存在适用一般人格理论的法律环境。一般人格无论是"权"还是"益",人格权法均不应规定,法学理论也没有再保留一般人格概念的必要。在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进行专门立法背景下,真正在理论上具有意义的是从归类角度对人格利益展开典型性分析。 相似文献
613.
614.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赔偿程序等方面改进颇多,但在民行司法赔偿方面的规范却不够细致,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没有将民行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等。随着我国赔偿案件量的增多和非刑赔偿案件的比重增大,其弊端日渐显露。本文中从《国家赔偿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及衔接出发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来弥补《国家赔偿法》在非刑事司法赔偿的漏洞。 相似文献
615.
本文回顾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发展历程,分析了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认为在现阶段,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一定的、但并不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相对的合法性,医学会应属准法定鉴定部门。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卫生部制定规章的方式使其尽快转正。尽管如此,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必然的证明力,其鉴定程序和鉴定书形式等亦应符合法律规定,而鉴定人署名并出庭接受质证是其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616.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617.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的立法出发点在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前述目的,首先取消了"医疗事故”这一旧概念,代之以“医疗损害”这一新概念,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以“医疗损害责任”为章名,医疗损害责任之成立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618.
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中,成功地借鉴了外国的归责原则,将我国长期以来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使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改为了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中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与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完全实施过失责任原则,又会使患者的维权变得异常艰难,因此又列举了在三种条件下实施过错推定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尽管如此,在医疗机构持有强大的医疗资讯的情况下,患者一方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机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19.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法院判处责任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后者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对责任人进行惩罚,遏制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对受害者予以更加充分的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但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620.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着医患双方的举证负担,是医患双方博弈的结果。《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以往举证责任双重倒置的规定,加重了患方的举证责任。本文从秩序、正义、效益三个价值维度审视《侵权责任法》下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变化和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