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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曾在吉林省名噪一时的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4月26日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桑粤春犯下的罪名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强奸罪等14项,同他一起受审的还有其姐桑粤萍、兄桑粤东、弟桑粤安等16名团伙成员。  相似文献   
102.
沈义  蒲昌迅 《共产党人》2011,(15):38-39,35
<正>彭光伟1972年12月生于重庆市荣昌县,中专文化,原系荣昌县林业局工作人员。18年来,他一心想通过踏实工作来获得升迁,改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现状,然而,希望却一次次落空。为此,他的心态从不舒服变为不满,继而变为仇恨单位、仇恨领导,最后竟用贪污公款的方式报复单位,从开始的小偷小摸,到携款20余万元公款出逃,并在赌博中挥霍一空。  相似文献   
103.
《上海支部生活》2011,(7):62-63
1、1952年4月18日。中央通过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惩治贪污的法律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104.
村里要建垃圾处理场.村干部虚列虚报土地补偿款。竟敛财百万元。日前,这名“有水平”的村干部——武汉市阳逻街老屋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朱水平.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刑13年。  相似文献   
105.
财政局长为了满足自己的钓鱼爱好,竟然指使下属出面贪污60万元水利专项资金承包水库。他本以为自己站在幕后就可以逃避惩处,但最后还是栽了。  相似文献   
106.
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这句话广为流传,足以说明金钱在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可是,煞费苦心得来的黑色收入,终将会变成走进监狱的敲门砖。原平市劳动就业局原副局长李葆才,便是这样一则老套故事中的一位主角。2011年12月25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李葆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追缴贪污赃款1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李葆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7  相似文献   
107.
人们对于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的不正之风早已深恶痛绝。公款吃喝挥霍浪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该行为不仅造成了财政支出的迅速膨胀,使国家财力不堪重负,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的歪风,影响廉政建设,损害政府形象。中央虽三番五次下发文件禁止公款吃喝,但仍禁而不止。因此,我国有必要对拿公款吃喝挥霍浪费之人施以刑事制裁,以强化法律对该行为的威慑。以贪污罪惩处这类行为的方式或许能为彻底根除这类现象提供一种有效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08.
反腐档案     
《党的建设》2014,(6):32-32
古浪县新堡乡贪腐窝案6人获罪 该乡原党委书记、乡长等分别获刑 近日,古浪县新堡乡乡村干部贪腐窝案二审宣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贪污罪判处古浪县新堡乡新堡村原村文书张某湘有期徒刑9年;以贪污罪判处新堡乡新堡村原党史部书记张某信有期徒刑7年;  相似文献   
109.
王涵 《廉政瞭望》2014,(4):48-48
在职务犯罪中,贪污罪正逐渐“非主流化”。  相似文献   
110.
罗同昱 《中国律师》2002,(10):51-52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是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所吸收而规定的。毋庸置疑,该罪的设立,对于在查处红塔集团原董事长储时健、“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等贪贿案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确保国家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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