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71.
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转移方式有通过地下钱庄转移、直接携款潜逃、通过虚假进出口贸易转移到境外以及通过在当地将赃款赃物"变身"后转移等。现阶段我国经侦追赃工作总体不太理想,存在追赃体制不顺,未形成有效合力,经侦部门追赃的压力和动力不足,经侦追赃工作情报获取迟缓,经侦追赃工作的具体操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破解经侦追赃工作瓶颈,应从全国统筹、理顺体制、明确责任;科学考核增强压力、奖惩结合提高动力;拓宽渠道,尽可能获取赃款、赃物隐匿情报;建立、健全各种具体追赃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研究追赃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尽最大可能追缴赃款、赃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7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刑法》第64条着墨不多,却是刑事司法中适用非常频繁的一个条文,与财产相关的很多犯罪,无论罪行轻重,几乎都会涉及到该条文的适用。 相似文献
73.
追缴赃款赃物的实务困境及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山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6):30-35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赃款赃物的追缴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陷入困境。在我国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现状下,赃款赃物的认定机关应根据处理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最终程序处理权的机关就应有认定权,认定机关的不同决定应该适用不同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和独立程序。从我国现状出发,在程序正当和监督齐备的条件下,赋予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针对法定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来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的权力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74.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为与《刑法》第59条所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相区别,学理上将第64条之规定称为"特别没收",前者则称为"一般没收"。刑事特别没收措施导致了犯罪人的物权消灭,同时国家取得被没收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物权变动的过程中,以下问题凸显出来,即对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