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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编者按:朱树英律师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研究会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曾多次荣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司法部、国家体改委评为全国忧秀法律顾问。 朱树英律师多年来从事房地产、建筑方面的法律服务,在专业服务领域孜孜不倦地探索、开拓、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曾率先建立了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高额投保,被誉为业内“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其四十多篇论文在国内外专题会议及杂志上发表,作为唯一一名中国律师出席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 前些时候,应袁野主任的邀请,朱树英律师到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作律师培训讲座。参加培训的律师认为,这次讲座对自己的专业化发展和事务所的管理是很有教益的。 相似文献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性质如何?现有的研究多从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人手,将《消法》定位为民法,尤其是合同法的特别法,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欺诈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①这一理论进路固然有其道理,因为,早期的消费者问题与其说是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如说是探讨契约自由之绝对性及社会性的相对性问题。合同作为一种合意, 相似文献
33.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理论体系的划分中泾渭分明,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犯罪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其定罪量刑状态,不可简单地以悔过态度等情节概括。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内容,逐渐地成为刑事责任的实质表现。刑事赔偿制度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新表现形式,成为刑法学发展的第三条道路。 相似文献
34.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哪些民事权利遭侵害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将阐明中国和美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并比较其不同最终得出我国可借鉴的部分。 相似文献
35.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仝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96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困境、如何完善<食品安仝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相似文献
36.
本文借助历史视角和比较分析,综合运用历史与比较研究方法,旨在于审视中西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历史、立法例、社会背景及解决机制等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梳理与评析,把握其历史脉络,并通过对立法模式、归责原则及赔偿方式等方面的横向比较,找到中西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差异与趋同,期待对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7.
38.
我国死亡赔偿制度存在缺陷。生命价值内容应当包括生命存在价值和生命创造价值。对生命存在价值的赔偿应当人人平等,对生命创造价值的赔偿应当体现差别。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的内容仅仅限于生命创造价值,忽视了生命存在价值,形成了死亡赔偿的缺项,也因此呈现出死亡赔偿的不平等性和不公平性特征及赔付金额较低。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生命存在价值的赔偿,宜称为死亡补偿金,二是对生命创造价值的赔偿,可称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涉及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内容,应当由基本法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39.
严鸿雁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4)
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条件过严等问题.对此,在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同时,要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受害人的无过错应理解为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另外要谨慎适用"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40.
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以及运行秩序,需要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进行维护和保障,才能推动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与循环。目前,在经济全球化脚步不断加快的发展背景下,国内市场也开始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这也让我国企业面临着的外部市场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民商事领域存在的侵权行为种类多样,侵权行为的判别也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因此,关于民商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也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能够有效弥补权益受损者受到的损失,利用处罚等方式帮助权益受损者弥补部分损失或直接恢复权益。但如果在公共环境以及个人利益同时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只关注对于个人权益的维护和弥补,无法根本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赔偿,从而也需要同时考量公共利益受损的部分,才能体现出我国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如何能够在更加复杂和多变的外部市场环境下,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法中的奖惩性赔偿机制更显得意义重大。本文主要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应用现状,并且对于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优化完善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