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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在的公司开了一家产品超市,我们为销售人员。由于不时会发生顾客“逃单”导致无法收到货款现象,公司遂与我们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合同》,规定谁当班期间出现顾客“逃单”,即有当班销售人员共同赔偿损失。我们虽很不情愿,但考虑不想因此丢掉工作而又不得不接受。一个月前.因购货顾客太多,我们一时难于顾及,而一名顾客伺机“逃单”,造成了公司1500元损失。近日,我们领取工资时发现,每个人均被扣除了300元。我们曾提出异议,但公司以“必须按合同履行”为由不予理睬。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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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只要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严重,就足以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而无需再附加“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这两个限定性条件。“被动自首”与“主动自首”均为“自首”,但两种“自首”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主动自首”应当比“被动自首”承担的刑事责任更轻。李昌奎犯罪后并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损失”,更没有得到“被害方谅解”,那就当然不能改判死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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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早6时,山东省招远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在温泉路电影院门口处,有一起小客车撞坏护栏的交通事故。事故的起因竟然是一杯豆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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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却遭物业公司交错房,因装修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2011年3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5555元;被告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姚友根给予原告经济补偿5000元。2009年9月23日,江西省新干县的胡军、邹艳群夫妇与该县新兴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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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将轿车停靠店门前消费,却不幸被高空坠落的冰块砸中,轿车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消费者以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给予赔偿损失。商家却认为,冰块坠落属于天灾,是无法预知的不可抗力行为,停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对车辆的安全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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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丰县刘王楼乡村民张保永损坏邻家的果树,被县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罪予以处罚。张保永不服并提出上诉。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张保永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一种规避法律滥用侦查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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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公司委托承运人邮寄电脑,因货物丢失,将承运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承运人以托运合同单上有保价条款为由只愿赔偿200元。法院判决该保价条款无效,承运人需赔偿货物损失5000元。发货公司诉称,2011年6月27日,其在承运人处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将两台售价为3080元(进价为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给承运人并支付了运费,承运人开箱验货后收货。7月2日,收货人在收验货时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 相似文献
50.
《就业与保障》2012,(7):7-7
小保: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经理。我从招聘活动中发现,近年来有相当部分大三学生,甚至大二、大一学生,为积累就业经验,增强今后的就业竞争力,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频频出入招聘会,成为“试聘族”。如2011年我公司前往北京一家著名大学招聘技术人员时,明确要求必须是毕业生、对应专业。而大三学生李某仅仅为了增加面试经验,合理定位自己,以便日后真正找工作时能够从容应对,遂根据我公司的要求伪造毕业证、专业后应聘。通过笔试、面试,偏偏被公司选中后,李某仍没有退出,反而继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李某超期半个月还未来上班,在公司的一再追问下,李某才说出原委.并明确表示其之所以应聘只是出于锻炼,根本就没有想过上班。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