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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中的“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作为认定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危害结果,也不是“客观的处罚条件”和“客观的超过要素”,而只能是说明滥用职权社会危害程度,限制处罚范围的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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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2):73-76
“主观的超过要素”是与内心的超过要素、主观违法要素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概念,其涉及对违法性本质的理解与把握。但是,只有承认修正的客观违法论时“主观的超过要素”理论才有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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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翠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24(5):71-75
刑法理论关于八个金融诈骗犯罪,仅明文规定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司法实践及对相关的立法规定的分析,得出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均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该"非法占有目的"应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进而就涉及到司法推定的问题,从剖析现有的立法关于司法推定的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最后就目前的立法模式提出更有利于解决此类犯罪主观目的认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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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被我国《刑法》规定在第二十条。然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失”等词语的不确定性对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运用带来了诸多不便,导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难有定论[1]。近年来,正当防卫的案件不断涌现,且是争议和影响都比较大的案件,使得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讨论从学术圈子走进大众视野。在这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如于某案,虽然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算是满足了社会公众对正当防卫运用的期待,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依然存在不小的争议。本文在论证过程中,主要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失”着手,同时联系立法目的、现实需求等进行综合的论述,力求在明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界限的基础之上,提出些许具有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的建议和方法。法律上,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使判案标准更明朗、可行,法理与现实相结合。现实中,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培养社会见义勇为、互帮互助、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真正地保护国家、公民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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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盗窃、盗窃欠条、勒赎盗窃等行为人所获利益和物本体价值不同的场合的定罪处罚,一直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目前的探讨大多从非法占有目的角度展开,形成了“综合说”“排除意思缓和说”“利用意思缓和说”的观点。但在我国的立法背景下,现有学说要么在理论上不自洽,要么在处理结论上会出现处罚漏洞或罪刑不均衡,究其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没有完全摆脱德日盗窃罪构成要件框架的思维束缚。我国盗窃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利益)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基于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盗窃罪的本质进行实质化判断,该难题便可迎刃而解,无须诉诸主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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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吕桂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8(2):50-53
根据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归个人使用 ,这是值得商榷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应有犯罪数额起点的限制。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作为客观构成要件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