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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武腾 《华中电力》2022,(1):20-32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942.
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  相似文献   
943.
我国轻微犯罪行为处理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红晓 《政法学刊》2006,23(3):27-30
我国对轻微犯罪行为的处理一直遵循着部分轻刑化、部分行政处罚化的处理模式,但是由于劳动教养制度自身的严重缺陷,我国警察权过大的状况均使行政处罚化的处理模式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因此,轻微犯罪行为全部归入刑法,适用比较轻缓的刑罚将成为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944.
梁凤荣 《河北法学》2006,24(2):89-92
买卖契约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民事契约之一.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证买卖之债的实现,官府法令与民间习惯均要求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必须在契约订立时明确各类担保条款.古文献资料记载和出土文物显示,出现在我国古代买卖契约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为瑕疵担保、追夺担保、恩赦担保和信用担保.传统买卖之债的担保制度,在今天除恩赦担保完全失去价值外,其余则对现代市场经济进一步培育诚信公平理念,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45.
迤客 《法制与社会》2011,(17):10-12
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对话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它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价值,以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为三大理论基础,并以正义价值为核心价值。司法正义是一种矫正的正义,而刑事和解的正义价值就是对矫正正义的矫正,它的正义是"和谐的正义",是"无害的正义"。但是,刑事和解从其产生开始就存在价值瑕疵,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缺陷,为了避免它的缺陷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制度,要明确界定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与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并且从程序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相似文献   
946.
刑事和解是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思潮,对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极富借鉴意义。本文从几个方面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就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947.
最近高检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列举了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三种轻微刑事案件,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积极的探索。其中对于刑事和解调停人具体由谁担任,存在不同的见解和做法。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由检察官、法官担任,还有少数由社会调处机构担任。结合我们自身办理刑事和解的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应当由专门的社会和解机构担任。  相似文献   
948.
撤销轻微犯罪案底是对罪犯所采取的一种人性化的教育和改造措施,这种措施不但实现了强迫罪犯服刑所无法实现的教育效果,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具有重大的影响和意义。撤销轻微犯罪案底的法案自2005年10月17日在新加坡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研究撤销轻微犯罪案底举措在我国的适用,对我国的人性化执法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949.
950.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形成强大震慑效应。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监察委员会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检察院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文章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瑕疵证据极易产生、大量存在,办案人员应从案件证据和事实出发,合理选择瑕疵证据转化的方式和程序,查明案件真相,提高职务犯罪的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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