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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952.
953.
瑕疵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基于理论界将不动产登记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相等同的基本认识,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顺理成章采取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救济。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复合性质,我国登记瑕疵救济应将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作为应对,我国应把不动产登记行为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一元模式。 相似文献
954.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明显减少,轻微刑事案件大幅上升。轻罪扩张的现实趋势引发对犯罪分层治理的积极探讨。犯罪分层理论虽然尚未被我国刑法吸收,但秉持积极态度对其进行检视和探讨,有助于完善刑法规范、推动犯罪治理、构筑和谐社会。一、轻重犯罪分层治理的实体困境(一)犯罪分层的实体标准有待厘清域外许多国家将犯罪分层理论吸收和纳入刑法规范,如德国和意大利采用二分法,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法国则采取重罪. 相似文献
955.
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审查引发出对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探索,虽没有使用“自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无效”等概念,却在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有关基础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形成了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和明显性判断标准,并形成了排除具有重大明显瑕疵行政行为公定力、相对人拘束力和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雏形,为我国今后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轨迹及其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可以发现无效行政行为规则的鲜明中国特色,司法的制度生成意义和生成机制。 相似文献
956.
2012年5月,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干部赴法培训团赴法国进行培训学习。培训团成员听取了法国对外培训交流促进会、法国司法部法律信息和权益及司法援助和受害者援助办公室、巴黎律师公会负责人和专家关于法国司法体制及法律援助历史与现状的介绍,访问并听取了法国最高法院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保护人机构、国家消费研究院、巴黎劳资纠纷调解和仲裁法院、国家困难人群住房高级委员会、法国就业局、巴黎法律信息和权益援助委员会、巴黎移民协会、凡尔赛大审法院、巴黎20区警察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巴黎13区法律咨询站、图卢兹上诉法院司法援助办公室、波尔多大审法院司法援助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法官、检察官(法国法院和检察院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在各级法院内,检察官不是司法人员,而是行使行政权的公务员,检察官和法官都是法庭的组成人员)、非职业法官、调解人、律师的授课,相互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培训团成员多方面、多角度系统了解了法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其最新发展、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经济困难审查以及与法律援助密切相联的法律帮助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借鉴其有益做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57.
针对效力瑕疵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原物返还、价值返还和损害赔偿三个步骤的操作方法。价值返还的基础理论从早期"两不当得利独立请求权说""差额说"逐步发展为考虑牵连性的返还学说。就是否需要返还的认定,除了可归责于债权人的毁损不需要返还外,其他因返还义务人意志、过错和偶然风险导致的毁损都需要返还,偶然风险致损也存在回跳的可能性。就返还的标准而言,考虑到效力瑕疵合同的特殊性,"主观标准说"并不具有正当性,应当重新回到"客观标准说"。因为受领给付而获得的利益,在返还义务人明知瑕疵事由的情况下需要返还。返还义务人因为受领给付而自愿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债权人获益范围内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因固有风险所遭受的损害也可以要求偿还。不同的效力瑕疵规定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应当区分强制秩序规范和传统私法规范,前者可能对价值返还产生影响,后者原则上并不会介入价值返还中。 相似文献
958.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959.
贺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2,(1):66-77
基于容忍义务,轻微损害免责已为学界和实务界共识.但是,轻微损害行为在违法性、责任承担及所处法律关系方面均有别于损害赔偿原因,其判断标准具有独立性,现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在关于轻微损害行为的裁判标准方面尚存缺陷,裁判尺度亟待统一.为此,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对轻微损害行为进行类型化研判和探讨实属必要.在权利行使行为致轻微损害方面... 相似文献
960.
作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是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瑕疵而产生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旨在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证公司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种种因素,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文章试从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概况为出发点,结合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以期为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