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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长期以来,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公安行政执法的权限都存在不同的认识,正是源于这些不同认识,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公安行政执法还存在相关管理体制不齐、法律身份定位不明、“权力”属性不清、权限范围规范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辨析警务辅助人员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力”属性。借鉴域外相关制度,以具有代表性的《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为切入点,基于警务活动所涉公共性的强弱,具体划分弱公共性、相对或半公共性、绝对或纯公共性警察行政领域,科学厘定我国警务辅助人员参与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力边界。 相似文献
392.
专家辅助人兼有律师、鉴定人、证人的角色。该角色混乱造成了独特的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的双轨制,而专家辅助人提供的意见被认为缺乏法律效力,一般不会被法官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纳困境切入,以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为研究对象,聚焦法庭审判过程,分析形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以及摆脱这种困境的可能途径。通过分析"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小川"案的语言证据专家意见,总结影响专家意见被采纳的因素,探讨如何规范专家意见以及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应持何种立场。 相似文献
393.
394.
395.
如何对“道路”进行理解和认定是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对醉驾行为发生场所“公共性”的理解是认定这些场所是否为道路的关键.在判断醉驾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时,美国和爱尔兰都将“公众是否可以进入该区域”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但美国对这一标准做了扩大解释,爱尔兰则相对更为保守.我国应当紧密结合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参考爱尔兰的做法,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角度来对醉驾发生场所的“公共性”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396.
【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 相似文献
397.
398.
《政法学刊》2022,(1):121-130
自动驾驶汽车的科技创新虽然推动车路协同的智能交通建设,但在实践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困难,使自动驾驶机动车使用人、行人及非机动车等主体权益的保障力度弱化。着重强调科技创新是国际博弈策略优化选择的同时,理应前瞻性的对附之法律风险提出应对之策,并探索法经济学理论下新路径。以汉德公式为主要经济模型,深入分析驾驶人、产品责任等主体采取预防措施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经过数据衡量对比,可以发现产品责任主体是增加预防措施以达到有效预防水平的最佳主体,应当严格其可确保系统安全之义务。从车辆接管和设计运行范围路径着手,判断驾驶人是否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时,不以操作规范为标准,而是权衡预防成本、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以确定其是否适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调整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经济合理性。暂不赋予自动驾驶系统法律人格,符合降低法律实施成本以及我国国情之要求。以强制性规定伦理算法输出为配套,可使产品责任主体在完美信息博弈中作出最优策略,实现事故发生成本最小化。 相似文献
399.
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晋葛洪《抱扑子·博喻》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汪国真《热爱生命》2015年1月10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成立1140名执业律师、60名律师助理、实习生及10余名行政辅助人员……作为区域内唯一一家注册资金1200万、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为组织形式、以公司制管理为主导运营模式,专业化法律服务精深明晰,拥有 相似文献
400.
《北方法学》2022,(1):66-78
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 相似文献